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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9刑初122号申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时间:2021-08-24 08:35:16 浏览量: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9刑初122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志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9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申某某在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大村、中门寺等地,编造女儿看病就医及交房租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卢某共计人民币43000元。所骗钱款被其还债及日常开销。期间被害人多次向其催要不还。2020年4月21日被害人报案,同年5月25日其在住处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归还卢某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证人申某1、马某、杜某、王某1、申某2均、申某3、王某2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借条,银行账单,电话详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详单,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其案发后退赔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申某某退赔赃款人民币三万三千元,发还被害人卢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一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解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