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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6刑初1067号杨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1-08-18 08:50:43 浏览量: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6刑初1067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彦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4月18日至5月11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大红门建欣苑三里6号楼2门102号等地,虚构自己已离婚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孙某信任,以其前妻投资失败致其背负债务、开出租车需要交押金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孙某通过申办信用卡套现、支付宝花呗套现等方式得到的钱款,共计人民币74930元,并隐瞒所得钱款用于偿还赌债的事实。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害人孙某还款人民币13500元。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洋桥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属已退赔被害人孙某经济损失,被害人孙某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潘某的证言,微信账号信息及账单详情照片,支付宝账号信息及账单详情照片,支付宝花呗相关账单详情照片,光大银行交易短信照片、信用卡交易明细,中信银行信用卡套现账单详情照片、业务凭证/客户回单,商品贷账单照片,杨某某离婚证复印件,“离婚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短信聊天记录照片,借款及还款明细,欠条复印件,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搜查笔录,110接处警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数据光盘,工作记录,被告人身份信息,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的劣迹情况,本院在量刑时酌予考虑。鉴于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认罪认罚,且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且随案移送的VIVO牌黑紫色后盖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存档。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曲晓庆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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