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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6刑初1376号胡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时间:2021-07-28 08:20:49 浏览量: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6刑初1376号   

公诉机关以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胡某某以为被害人王某办理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为由,骗取王某在本市丰台区南苑御槐园家中先后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23000元。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南苑镇派出所抓获。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某认罪态度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赔,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董晓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马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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