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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2刑初702号王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1-07-28 08:20:32 浏览量: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2刑初702号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虚构有能力帮助被害人白某入职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反恐大队的事由,骗取被害人白某信任。被告人王某以“疏通关系”为由,让被害人白某于2012年4月18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建设银行储蓄所柜台,将现金人民币10万元转账到王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卡号×××)。被告人王某将赃款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王某在逃,于2020年7月30日被查获。后被告人王某家属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具有的如实供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综上,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喻晓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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