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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26刑初7号张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1-07-23 08:59:26 浏览量:

审理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鲁0126刑初7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1-22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河检一部刑诉〔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淑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于共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1日23时许,商河县某某街道办事处银河居民委员会居民李某某醉酒驾驶鲁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248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商河县原收费站路口处时,与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发生碰撞,李某某受伤后入住商河县人民医院治疗。商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李某某的医疗费用不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李某某的妻子刘某某(2019年殁)遂找到其同学即被告人张某某告知李某某致伤原因,二人商议将李某某的致伤原因改写为骑电动车摔伤以报销医疗费用。后张某某、刘某某先后找到李某某的主治医生刘某某要求其将李某某的致伤原因改为骑电动车摔伤,刘某某遂将李某某的入院记录进行了修改。张某某向刘某某提出该事需要给医生3000元好处费,刘某某遂在商河县人民医院9楼医生值班室送给张某某人民币2500元。2015年11月16日,刘某某报销李某某医疗保险金人民币45835.30元。2016年1月份,张某某得知刘某某已领取保险金后,向刘某某索要剩余500元好处费,后刘某某送给张某某一张面值1000元的商河县宏盛购物超市购物卡一张。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接电话传唤后自动到商河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9月4日,张某某将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退缴于商河县公安局。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将刘某某报销所得医疗保险金人民币42335.30元退缴至本院。

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户籍证明信、表现材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商河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商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商河县居民医保参保人住院情况核实表、济南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费用结算单、商河县审计局移送处理书、公安机关破案经过、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共同作案人刘某某的供述和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与他人共同骗取医疗保险金,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缴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9)鲁0126刑初14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退缴于商河县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及退缴于本院的医疗保险金人民币四万二千三百三十五元三角共计人民币四万五千八百三十五元三角,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玉亭

人民陪审员  马学超

人民陪审员  王信英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王芝静

审判人员

书 记 员  王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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