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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2刑初733号安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1-07-21 14:51:18 浏览量: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2刑初733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诉〔2020〕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安某某谎称自己是北京积水潭医院大夫,于2018年4月3日以妻子住院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杜某人民币5000元。

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安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现赃款已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的情况,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安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1年3月6日止,已折抵先行羁押的2日;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安某某退赔人民币五千元,发还被害人王某、杜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程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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