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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3刑初1067号马某某犯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1-07-17 07:50:01 浏览量: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3刑初1067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腾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4月12日18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内,被告人马某某谎称忘记其POS机费率,欺骗被害人郭某用该POS机刷卡2万元,钱款进入马某某妻子账户后于当日转出。马某某无能力偿还,后将郭某微信拉黑。
被告人马某某后被民警查获。涉案钱款已挥霍。
另,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有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电话查询记录、和解协议、证人邢某的证言、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经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马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赵仁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贞
书 记 员 张静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