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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刑初2043号高某犯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1-07-08 08:40:05 浏览量: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2043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9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李阳、张健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于2017年5月底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能够帮助被害人樊某将其丈夫赵某从看守所放出来为由,骗取樊某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高某于2020年5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9月14日高某家属退赔被害人樊某人民币20万元。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高某庭审中辩称,自己是出于对家人的帮助办的事情,亲戚给的钱自己回家直接转交给二舅了,二舅说他可以办这件事。自己没有骗亲戚的钱,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事实不清,被告人二舅已去世,大量事实无法查清,在案事实证明高某及亲属无大额资金收入。本案属于亲属间债务关系,被告人家属进行了清偿,被害人谅解且不主张诈骗,被告人无诈骗的主观故意,故被告人高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高某处理了委托事项,认定诈骗数额不准确,应以银行记录为准。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底,被告人高某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能够帮助被害人樊某将其丈夫赵某从看守所放出来为由,骗取樊某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高某于2020年5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9月14日高某家属退赔被害人樊某人民币20万元。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高某亲属已退赔被害人樊某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樊某对被告人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樊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5月14日,我丈夫赵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9日左右,我大姐赵某1想找人将赵某从看守所内弄出来,就打电话联系二姐赵某2,二姐赵某2电话联系其小姑子俞某,俞某跟高某说了此事,高某称打听一下此事,第二天,也就是5月20日左右,我大姐赵某1跟我说,高某帮忙打听了,说我丈夫赵某这个事很严重,所有人都在里面咬赵某,并且称高某说为什么不早点找他。5月21日20时许,约好和高某见面,我和大姐赵某1、大姐夫赵某3一起到北京市朝阳区俞某的家中等,一直等到23时许,高某才来到俞某的家中,高某称这个事情非常严重,赵某自己交代了四五十万,没有早点找他是我们不对,并且称因为这个事情,托人喝酒,跟一个刑侦队的大哥喝的酒,已经喝多了,也把这个事问的差不多了,对方能帮忙给办,并且称喝多了,有什么事明天再说,5月22日9时许,高某给我大姐赵某1打电话,将我们约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一个咖啡馆,之后高某当着我们的面,给他一个大哥打电话,只是喊了一声大哥,之后一会就挂电话了,没说什么别的,之后就开口跟我们要60万元,并且再次跟我们说了这个事的严重性,并且说这60万元,其中40多万是退给国家有关部门的,剩下的是打点关系的,想要处理,就把钱准备好,我们同意了,但是说没有这么多钱,需要时间凑钱,高某称需要在端午节之前将钱凑齐,之后我们就回去凑钱了。2017年5月28日左右,高某给大姐赵某1打电话,约我们到定福庄南里某号院门口见面,见面后,高某称大哥派人来拿钱了,并且将我们带上一辆别克车,说这个就是来拿钱的车,拿钱的人吃饭去了,当时我们身上没有带钱,就到旁边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取钱,高某要现金,我们取了现金,钱用银行的纸袋装好,又装进了一个塑料袋,直接递到高某手中,让高某数了数,高某直接将袋子放到别克车上,自己开着别克车就走了,并且让我们在第二天早上10点前将钱凑齐给他。这期间,大姐赵某1通过电话,给二姐赵某2打电话,让二姐在电话里听着我们的交谈,做个见证。2017年5月29日,我们再次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某号院,拿着现金在门口等了高某一会,高某开着同一辆别克车过来了,车上只有高某一个人,高某还说过来拿钱的人吃饭去了,我们将现金交给高某,高某称这个事到不了检察院,过几天赵某就能回来了。我们两次一共给了高某现金人民币60万元。2017年6月12日,高某将我们约到国贸附近一个律师事务所,让我们交8000元人民币请他一个律师朋友办这个事,我们因为已经请律师了,就没有同意。2017年6月14日,我们接到我们的律师的通知,说赵某已经批捕了,我感觉托高某的事没有办好,就给高某打电话,高某的电话就一直处于无法接通状态,大部分时候是处于小秘书状态,应该是关机了。2017年12月份,检察院给我打电话,称让我先退20万,属于赵某的认罪认罚表现,我就把钱退了,随后我找高某,让高某退钱,因为高某没有办成这个事,高某称回头直接跟赵某说,之后我将这个情况告诉了大姐赵某1,大姐通过二姐和俞某,收到高某的消息,高某称这是因为他找的人,之后还得走法律程序,后又联系不到高某了。2018年2月1日,法院开庭判了赵某9个月刑期,等赵某出来后,再次说起这个事,我们继续联系高某,还是一直都联系不上高某。我们完全是因为高某是亲戚以及他说找了刑侦队的大哥,所以我们就相信了高某,他其实都是从我口中套话,从始至终也没给我说过赵某案的细节等信息。
2.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明:赵某1是我姐,赵某是我弟弟,樊某是我弟媳。俞某是我爱人的妹妹,高某是我爱人的外甥。俞某与高某是母子关系。2017年5月份,我姐赵某1给我打电话说我弟弟赵某进去了,被门头沟分局带走了,让我问问我爱人的姑姑(俞某)在京有没有关系。我给俞某打电话,说我弟弟赵某被公安局的带走了,你看有没有人,帮忙打听一下。俞某称我先帮忙问问。第二天,俞某给我打电话要赵某的基本情况,先帮忙查查。我就把赵某的身份证号用短信的形式发给俞某。过了几天,俞某给我打电话说高某说人在里面毕竟不是好事,早点出来为好。后双方约好晚上见面谈谈。到了晚上9点半,赵某1给我打电话,说她们已经到了。我说你们自己找高某面谈。凌晨1时许,我看到我姐给我发的信息,内容是已经见面,约第二天再谈。第二天,我姐给我打电话说已经谈完了,高某说要把人捞出来要60万元,让我们自己考虑。我说高某在京有点能力,人脉也比较广。之后每天我都在给她们之间传话。有一天,我姐给我打电话,说钱先凑了25万元,现在已经到小区门口。我给俞某打电话,让俞某到小区门口看着,俞某说下去两次也没看见人。我给我姐打电话,让她交钱时别挂电话,我在电话一旁听着。我在电话里也没听清楚。之后,我姐老是给我打电话,问具体情况。我给俞某打电话,问事情办得进展。俞某说现在是端午节正在放假期间,不会马上就有进展。有一天,我姐给我打电话说高某找了一个律师。等到下午,我姐给我打电话称已经跟高某见面,但律师要交24000元律师费,问我的意见。我说60万元都交过了,为什么还要交钱?我给高某打电话,问他为什么还要交钱?高某说按程序办事,这个律师费必须要交的。我给我姐打电话,商量这个律师费交还是不交,最后没交。过了几天,高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律师费到底交不交?我给樊某打电话,把高某找律师的事情说了一下,樊某说这个事情为什么高某还要找律师,高某也没有具体回答。最后,我与我姐、我弟妹樊某商量一下后,决定不办此事了,就是60万元找人办事。我给高某打电话,这个事情不办了,但没有提钱的事情。高某还问我一下,确定办不办,我说不办了。下午我才想起来,没有跟高某提退钱的事情,我给俞某打电话,说事情不办了,没有提退钱的事情。俞某说现在高某也比较生气,这么大的事情说不办就不办,一会帮你问问高某的意思。我又给我姐打电话让她们第二天去找俞某谈退钱的事情。第二天,我姐说俞某的态度不是很好,俞某说听高某的意思是这办事的钱60万元不能退,要不就继续办下去。我给俞某打电话,俞某说你姐过来也没有提钱的事情,高某正在生气,我再给高某做做工作,继续把事情办下去。过了一段时间,樊某给我打电话,说赵某的批捕已经下来了,但高某还不知道这个事情。我给高某打电话,高某说我们没有配合,造成现在这个结果。我把高某的话告诉我弟妹樊某,樊某认为高某办这个事情就不靠谱,有许多疑点。又过了几天,高某给我打电话,我怕我传话不清,接电话时录音,高某直接把电话挂了。高某连着给我打了3次电话,我都要录音,高某就挂电话。俞某给我打电话说高某给我打电话录音,高某生气了,说你们不信任他。我说我录音不是别的意思,只是怕传话不清。之后,我、我姐、我弟妹给高某打电话,高某就不接电话了。以后,我姐给我打电话,我给俞某打电话,俞某找高某问,然后俞某把高某的意思转给我,我再给我姐回信。2017年7月,我从东北回京,我到俞某家找高某,但高某不在,俞某说见不见高某都无所谓,高某已经把意思传给你了,我帮你催催高某。我又到我弟妹家,把去俞某家找高某的情况说了一下,我弟妹让我问问高某,人什么时间能出来,给个具体时间。第二天,我到俞某家找高某,但没找到,俞某说已经跟高某说了,高某说现在都在准备开会,没有人处理赵某案件的事情,等到会开完之后再说。2018年1月份,我母亲给我打电话说我弟弟春节前能出来。2018年2月份,我弟弟从看守所里出来,给我打电话让我约高某见面。我给高某打电话,说我弟弟从看守所里出来,想跟你谈谈,高某说等年后再说吧。我弟弟给高某打电话,高某不接电话。我给俞某打电话说我弟弟想跟高某见面,俞某说人都出来了,见不见没有必要了。我弟妹说人出来又不是因为高某办的,怎么没有必要。我于5月份回京,我和我姐、我弟等三人到俞某家找高某,高某不在,我跟俞某说我弟来了想找高某要个说法,俞某说高某不见你,我也没有办法。我弟说我在里面这么长的时间,也没有人照顾。之后我又找俞某两次让高某与我弟见个面说说。过了几天,俞某给我回话了,说高某不见。我把这个结果告诉我弟,随后我就回东北了。
3.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明:樊某是我弟弟赵某的媳妇。2017年5月份,我弟弟赵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门头沟分局拘留,我通过找一生活律师了解一下情况后,想找人把赵某从看守所里弄出来。我当时想起来我妹赵某2的小姑子俞某在京时间长,可能会有这方面的人。我把这个想法跟赵某2说了,后赵某2先联系俞某后告诉我时间、地点。2017年5月10日19时许,我和我弟妹樊某、我丈夫赵某3到俞某家,在俞某家,我把想法跟俞某说完后,俞某称其儿子高某有这方面的人,高某不在家,要等他回来。22时许,高某回来在客厅里我们跟高某谈了一下情况,当时俞某也在场,高某问我们能拿多少钱来运作此事。我当时没有回答,高某问我们找没找律师,我说只找个生活律师,我们这边也没有特别熟悉的律师,高某打了一电话没通,高某解释说太晚了,律师没接电话,有什么事情明天上午再谈。然后,我和樊某就离开了。5月11日上午,高某给我发信息,让我们到中国传媒大学北门一梧桐书屋见面。在书屋里,我们与高某谈了一下情况,高某当着我们的面打了一个电话没通,过了一会,高某又接了一个电话,口称大哥,说了一下赵某的事情。高某把电话挂断后跟我们说能办此事,需要60万元现金,用于办事及退赃的钱,我们同意了,但要凑凑,当时没有说具体什么时间只是说尽快。5月27日高某给我打电话称领导过来了,问我们到哪了。当时我在我丈夫的车上,说刚到五环,钱还没凑齐呢,高某说你们先过来,能拿多少拿多少。等我们过去后,看见高某在小区门口站着,我丈夫跟高某闲聊了几句,然后我把一个大纸袋子(装着35万现金)交给高某,高某拿着纸袋子走到停在小区约200米远的一辆银灰色别克车,将纸袋子放在车子,然后车就走了。高某回到我们面前,我问高某我弟弟什么时间能出来。高某说争取在批捕之前出来,剩下的钱什么时候能给。我说明天中午能给你。5月28日,我们到小区门口,看见高某坐在一辆别克车上,高某说司机等急了,先去吃饭了。我把放在背包里的25万现金给高某,高某将钱放在车里的手扣内,高某开车就走了。过了一段时间,高某给我打电话说我大哥有个律师、让我到建外SOHO的律师事务所去找他。我把这个事情跟樊某说了,随后我们就一起到建外SOHO找高某。到了律师事务所后,高某带我们到接待处,有律师跟我们了解情况,办手续(委托书),交24000元费用(三个阶段,每个阶段8000元)。我们一听到要交钱,因为当时我没有带钱,就问高某,能不能先交一个阶段的钱,律师说可以,高某也说行,樊某就加律师的微信。后期樊某跟我说没有给律师转过钱。2017年8月份,检察院找我弟妹樊某了解赵某的情况,让我们退钱,法院可以从轻处罚。2018年1、2月份,法院开庭,最后判处9个月。过了一段时间,赵某从看守所里出来,问我们怎么没有把他从看守所里弄出来,不是花钱了吗?赵某给高某打电话,高某不接电话,赵某2给高某打电话,高某接了称等过年后再说。过年后,谁给高某打电话他都不接。2018年4月份,我、我弟弟赵某、我妹赵某2到俞某家找高某,俞某说她也联系不上高某,也没有告诉我们高某住在哪里,只是说尽量帮我们联系。之后我们多次给高某打电话,高某不接电话,但也不关机。
4.证人赵某3的证言证明:我和赵某1是夫妻关系,与樊某是弟媳关系。2017年5月份,我爱人赵某1接到门头沟分局电话让过去。赵某1的弟弟赵某及弟媳樊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抓,我当保人把樊某保出来了。我和我爱人赵某1、樊某就一起商量这个事情想把赵某保出来。我爱人赵某1把赵某的事情跟其妹妹赵某2说了,赵某2说她丈夫的外甥高某在京有些朋友,可能会有点办法。赵某2给我们牵线搭桥,帮忙联系沟通。最后约定时间及地点。2017年5月10日晚上,我开车带着赵某1和樊某,到约定的地点,高某没在,高某的母亲说高某在京朋友比较多,看能不能把赵某保释出来。高某的母亲给高某打了两次电话催高某回来。大概23时许,高某回来了。在客厅里,我们三个人和高某、高某的母亲,高某说赵某的事情比较严重,办成这个事情需要60万元。当时我们没有明确表态,只是说考虑考虑,高某说那你们尽快给我信,拖得时间越长越不好办。然后我们就走了。过了一个星期,我和赵某1在樊某家时,赵某1接到高某电话及微信,内容为考虑怎么样了?你们到底想办不想办,想办的话,我赶紧运作。我爱人赵某1和樊某说办这个事情。高某让我们到他住的小区门口等,我们到小区门口,高某从小区里出来,见面就提钱的事情,樊某从我车里拿出一个纸袋,里面有30万元,跟高某说这是一部分,另外一部分因为银行卡的问题没取出来。高某有点不高兴,说让你们办点事,怎么那么墨迹。随后樊某就把纸袋交给高某,高某接过纸袋后打了一个电话。过了一会,来了一辆蓝色GL8汽车,车停在路边,高某把头从副驾驶玻璃探到车里,随后把钱从副驾驶玻璃递进去,车就开走了。高某没有跟车走,跟我们在小区门口闲聊了一会,就进小区了。
5.证人严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6月上旬,通过朋友介绍说姓高的男子有一个刑事案件想要委托我,对方加了我的微信说叫高某,称他有一个远房亲戚因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公安机关抓了,想要找我做会见和辩护。2017年6月9日,高某陪着樊某来事务所找我,当时高某没怎么说话,樊某直接和我谈了委托的事情,樊某说告诉我已经为其丈夫赵某委托了两名律师,我就口头告知了樊某需要与其他律师解除委托,之后我就和樊某签订了委托协议。签完协议之后我让樊某给我看他们手上有什么证据,樊某就用手机向我展示了一些他们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合同,我看到樊某本人也是取保候审状态,当时我觉得她可能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我就和她说需要跟律所核实一下。经过沟通,樊某承认自己是处于取保候审状态,我就建议她更换委托人同时尽快缴纳律师费,如果不更换的话就解除委托。后来我又催了樊某几次,她总是找理由搪塞,之后我就没有再理会这件事。高某就是向我介绍说他有一个亲戚涉案,他没有向我做过委托。向我委托的人是樊某。
6.证人俞某的证言证明:我儿子高某之前在国安足球队踢球,现在好像是做关于足球方面的工作。2017年我在家接到赵某2电话说她弟弟出事了,问我和我儿子高某有没有关系,我把我儿子高某的电话给赵某2,之后的事情都是赵某2跟高某联系的。2017年的某一天晚上,赵某2的弟媳和赵某2的姐姐来家找高某,高某没在家,就和我说了赵某出事的事情。我跟他们说你们都跟高某联系过了,你们去找高某吧,之后再也没来过。我二哥俞某1和我一起居住,他患有脑瘤在家休养,2018年因脑瘤去世。俞某1没有跟我提起过关于赵某2找高某办事的情况。
7.证人闫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份,樊某给我打电话说她老公出事了,找亲戚帮忙需要60万元,向我借钱,我就借给她10万元。过了2、3个月,樊某就把钱还我了。
8.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26日左右,我接到樊某电话称她老公出了点事,找亲戚办事需要60万元,向我借钱,我就借给她2万元。后来樊某把钱还我了。另外,樊某向朋友借钱通过我的建设银行卡转账4万元,后我将4万元现金取出给了樊某。
9.书证:
(1)谢某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7年5月27日谢某取款2万元。5月28日谢某现金支取4万元。
(2)闫某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7年5月27日闫某卡取10万元。
(3)赵某3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7年5月27日赵某3卡取11万元。
(4)赵某1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7年5月27日、5月28日赵某1多次取款的事实。
(5)赵某中信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7年5月15日-17日,该卡多次取款,共计取款人民币4余万元。
(6)樊某提供的借条证明:其借款的事实。
(7)赵某1与高某的短信记录截图证明:2017年5月25日-6月9日的联系情况,其中5月27日称“建建,我们在传媒大学北门”,高某回复“二外南门马路边上”;5月28日高某“人到了”,回复“我们在五环上,师傅说二十五分钟左右到”。6月8日高某“在警卫局谈事,晚点看情况”。
(8)赵某2与俞某的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其中内容有“建建找的北京刑侦总队的,洗澡后回队里查看后回复”“总队人说7天时间耽误太长了,预审资料很重要…直接有影响”
(9)赵某2与高某的聊天记录截图证明:2017年6月12日(星期一)上午10时许:“…健健麻烦你多费心,在你大哥那儿好好帮我们说说,事情还是最大努力的办吧,还是不到检察院为主,因为如果到后期,一切都会很难很难,包括我和你三舅,拜托健健能够理解,多费心”回复“肯定尽力,但一切还是得按步骤按规矩来”。“…你所说的按步骤和规矩来,我不太明白,咱们花钱找人的目的不就是为了百姓话走后门吗,如你所说肯定不能明目张胆,但是否可以避免走检察院这一步…”;下午1时-10时许发送多条,均为要求高某回个电话,称要高某早放手,退钱。2017年6月12日开始发多条短信催高某还60万。但高某始终未回复。
(10)转账记录、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证明:高某亲属已退赔樊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11)(2018)京0109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赵某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2月1日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樊某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1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证明:俞某1因颅内恶性肿瘤于2018年11月10日死亡。
10.到案经过及身份材料证明:被告人高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及被告人高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11.被告人高某的供述证明:我和我母亲俞某、我二舅俞某1在一起居住。2017年的夏天,我在我家见到两个女子,有一个是赵某的大姐,另外一个人记不清了,赵某的姐姐跟我说赵某进去了,有没有国安这方面的人?我说不认识。第二天,我二舅当面跟我说你踢球这么多年,就没有认识国安这方面的人?我说我不认识国安局的。我二舅说先去问律师,我当时什么也没说。过了一天,赵某的大姐给我打电话,约我楼下见面。她跟我说能不能找到办这事的人。我说我帮忙给问问。过了几天,我跟赵某的大姐说现在赵某在门头沟关着。之后赵某的大姐给我打电话,确定我在家后就来到我家给我了一袋钱,具体多少没数,然后就走了,我等我二舅回家,就把钱给我二舅了。又过了几天,赵某的大姐给我打电话,约在楼下见面,随后又给我一袋钱,我拿着钱回家,对方就走了,我把钱给了二舅。赵某的大姐说自己找的律师不行,问我认识不认识好点的律师。我说我问问。过了几天,我跟赵某的大姐说了地点,我与她们分别前往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事务所里,我把律师介绍给赵某的大姐和樊某,具体由她们谈的,最后,赵某的大姐跟我说可以换这个律师。2018年年初,赵某从里面出来,曾经给我打过电话,称樊某认为我一家都是骗子。我听了很生气。过了一段时间,我接到赵某电话,赵某说这都是樊某的事情,樊某让你退钱。我说赵某出来应该谢谢长辈,还找我聊退钱。之后,赵某、赵某的大姐、赵某的媳妇樊某等人经常给我打电话,小樊发短信骂我,我就不接樊某电话。收钱的事情是我二舅提出来的,钱我也都给二舅了。我二舅以前是当兵的,退伍之后做服装生意,2018年诊断出脑瘤,2018年去世。我认为只要赵某没有被判实刑或缓刑,都算办成功。赵某怎么判的,我二舅好像跟我说过,时间太长,我忘记了。
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不相符,故被告人高某的供述,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交的俞永泽银行流水、被告人手机内二名公安人员电话信息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不予采纳。
上述其他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均予以核实,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权,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之亲属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本院对被告人高某所犯诈骗罪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当庭辩称自己没有骗亲戚的钱,钱都给二舅了,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本案大量事实无法查清,本案属于亲属间债务关系,被告人家属进行了清偿,被害人谅解且不主张诈骗,被告人无诈骗的主观故意,故被告人高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均能证明被告人高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高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高某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高某处理了委托事项,认定诈骗数额不准确等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高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2030年5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王艳芬
人民陪审员 王雅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郝香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