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电话没有接听,您可以在线咨询,我们会尽快回复您!
(2020)闽05刑终1260号魏某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1-06-28 15:50:18 浏览量:
案 由 开设赌场
案 号 (2020)闽05刑终1260号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5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魏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审阅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魏某从“啊荣”处获得“六合彩”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于2017年8月份在该代理账号下设置下级账号并提供给洪树坚等人投注。洪树坚在南安市英都镇通过微信、网络等方式接受洪某1、洪某2、洪某3、张某、洪柏林、黄丽云等人“六合彩”投注几十万元,并将其中约十万元通过赌博网站账号向被告人魏某投注。经传唤,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魏某自行到南安市××田派出所投案,归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魏某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魏某自愿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预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洪某1、洪某2、张某、洪某3、洪某4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账户信息及聊天记录截图,财付通交易记录、银行账号信息及交易明细,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交款票据,认罪认罚具结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同案人洪树坚的供述、被告人魏某的供述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魏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魏某经传唤自动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已预交罚金、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据此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魏某退出的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四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魏某诉称,其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从轻情节,原判量刑畸重。请求撤销原判,对其宣告缓刑。其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7年8月,上诉人魏某将其从“啊荣”处获得的“六合彩”赌博网站代理账号设置下级账号提供给同案犯洪树坚等人投注,并接受洪树坚投注金额约十万元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相关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魏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赌博网站上担任代理并接受“六合彩”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魏某经传唤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上诉人魏某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和预缴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本案接受投注人员相对较少,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南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报告认为上诉人魏某适合社区矫正,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充分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前述情节,可对上诉人魏某宣告缓刑。上诉人魏某及其辩护人请求判处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3刑初537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魏某退出的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四千元(已退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维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3刑初53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上诉人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越新
审 判 员 张小燕
审 判 员 苏中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祖山
书 记 员 吴钻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