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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刑终2291号江某梅等犯开设赌场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1-06-20 03:50:34 浏览量: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案 号 (2020)粤03刑终2291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江某梅、苏某伟、詹某强、胡某用、蒋某星、张某双、胡某华、蒋某洪、伍某华、童某宇、武某、蔡某、博某梅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粤0306刑初54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江某梅、苏某伟、胡某用、张某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2020)粤03刑终20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粤0306刑初218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查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并讯问了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江某梅、苏某伟等人在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被告人博某梅的房子内开设“三公”赌档,并招募被告人蒋某星、詹某强、胡某用、张某双为荷手,负责发牌抽水;招募被告人胡某华、蒋某洪为赌场内部工作人员,负责维护赌场秩序;招募伍某华、童某宇负责望风;被告人武某、蔡某则在赌场内放贷。2019年7月9日23时许,民警查获该赌档,当场抓获被告人江某梅、苏某伟、詹某强、胡某用、蒋某星,张某双、胡某华、蒋某洪、伍某华、童某宇、武某、蔡某、博某梅和参赌人员肖某、刘某1、马某、秦某、吴某1、沈某、林某、王某、刘某2、吴某2、陈某等人,缴获赌资人民币49249元、作案工具一副及被告人的手机13部。
2020年8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马田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称被告人蔡某有两个身份证,并且同时使用。2020年9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公明派出所出具《回复函》,证明在该所侦办的20120808公明蔡某等人合同诈骗案中,对被告人蔡某实施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期从2014年2月27日至2014年3月10日。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涉嫌手机、赌资、扑克牌、被告人身份信息、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破案报告等物证、书证,被告人江某梅等13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肖某、刘某1、马某、秦某、吴某1、沈某、林某、王某、刘某2、吴某2、陈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原判认为,被告人江某梅、苏某伟、詹某强、胡某用、蒋某星,张某双、胡某华、蒋某洪、伍某华、童某宇、武某、蔡某、博某梅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江某梅、苏某伟为股东,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其余十一名被告人为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用、张某双、蒋某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十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刑罚并未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江某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苏某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詹某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被告人胡某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五、被告人蒋某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六、被告人张某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七、被告人胡某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八、被告人蒋某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九、被告人伍某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十、被告人童某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十一、被告人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十二、被告人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十三、被告人博某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十四、缴获赌资人民币49249元、作案用扑克牌一副,依法予以没收;从被告人苏某伟处扣押的金色苹果手机依法发还被告人苏某伟;扣押在案的其他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双不服,上诉提出:其是从犯,原判没有考虑罪刑均衡原则,与主犯及其他同案人相比,明显量刑过重;其归案后认罪认罚,有家庭成员需要照顾;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张某双的辩护人提出:张某双认罪认罚,原判没有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符合认罪认罚的有关法律规定,量刑明显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对张某双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采用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经本院审理并未发生变化,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双、原审被告人江某梅、苏某伟、詹某强、胡某用、蒋某星、胡某华、蒋某洪、伍某华、童某宇、武某、蔡某、博某梅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张某双、江某梅、苏某伟、詹某强、胡某用、蒋某星、胡某华、蒋某洪、伍某华、童某宇、武某、蔡某、博某梅归案后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江某梅、苏某伟为股东,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张某双、詹某强、胡某用、蒋某星、胡某华、蒋某洪、伍某华、童某宇、武某、蔡某、博某梅是从犯,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胡某用、张某双、蒋某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关于上诉人张某双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某双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犯从轻处罚情节及累犯从重处罚情节,综合张某双的犯罪事实、情节,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原判对张某双的量刑超出原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张某双量刑不当,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刑初218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四项及第六项中对原审被告人张某双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刑初2188号刑事判决第六项中对原审被告人张某双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武 文 芳
审判员 王 恩 建
审判员 张 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赖英(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