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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李井方律师辩护Y某涉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案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6-03-19 17:23:19 浏览量:

苏义飞、李井方律师成功辩护Y某涉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案获从轻判决
2024年7月,安徽省某某县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被告人Y某涉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因涉及教师与未成年学生的特殊关系,引发广泛关注。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苏义飞律师、李井方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Y某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不构成情节恶劣”“具有坦白情节应予从轻处罚”等核心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合理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案件回顾:教师与未成年学生发生关系被诉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Y某利用其担任被害人Z某(女,案发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语文老师和普通话老师职责之便,通过辅导作业、提供物质帮助等方式与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2023年10月15日至12月10日期间,Y某先后在办公室及酒店与被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公诉机关认为,Y某作为对未成年女性负有教育职责的人员,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应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辩护:精准把握法律适用,成功推动降档处理
庭审中,苏义飞、李井方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展开有力辩护。针对公诉机关“情节恶劣”的指控,辩护人深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指出:Y某的行为不符合该条规定的“长期发生性关系”“与多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致使被害人感染严重性病”“制作传播隐私影像”等任何一种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的情形。辩护人强调,法律对“情节恶劣”的认定应当严格把握,不能随意扩大解释,Y某的行为应适用基本量刑幅度。
关于量刑情节,辩护人提出:Y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其深刻认罪悔罪,多次委托家人向被害人及家属赔礼道歉,虽因经济原因未能达成谅解,但悔罪态度诚恳;Y某家庭情况特殊,系家中唯一经济来源和主要抚养人。辩护人综合上述情节,请求法庭对Y某从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从轻判处
某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合理意见。法院认为:Y某的行为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情节恶劣”的规定,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Y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系初犯,结合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判处Y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依法对其适用从业禁止,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本案中,苏义飞律师、李井方律师紧扣法律适用难点,精准把握“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成功推动案件在基本量刑幅度内从轻判处,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该案的判决也再次彰显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价值,以及在未成年人保护案件中对法律界限精准把握的重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