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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我国职务犯罪防控体系 - 刑法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16-06-08 16:39:23 浏览量:

  鱼过千层网,网后还有鱼。对于职务犯罪分子来说,不管你打击多么有力,但总有漏网之鱼。反腐败,要打防并举,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标本兼治。打击是手段,预防才是目的。没有打击的预防,是软弱无力的预防;没有预防的打击是漫无目的的打击。只打不防,就会出现打不胜打的情况;只防不打,则会出现防不胜防的情况。要做到打击的同时抓预防,预防的同时抓打击。在将来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中,要正确处理好打击和预防的关系,注重研究、摸索打防结合、打防一体化,办案预防一岗双责的做法和体验。

  一、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的职务犯罪预防经验,完善我国职务犯罪预防制度,建立防控体系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要在探索、创建有中国特色的预防职务犯罪之路的同时,学习借鉴先进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成功经验,不断提升我们职务犯罪预防的整体水平。

  (一)香港廉政公署预防职务犯罪的成功经验

  中国香港1974年成立廉政公署,其最大特点是:1、机构健全,战斗力强。廉政公署1300多个职员被分在三个处。执行处负责调查,破案率很高,提交检控后定罪率很高。执行处强大的侦查破案能力,对职务犯罪起到了阻止、威吓作用。2、法制健全,措施落实。香港廉政公署的运行机制十分健全,而且有法定的权力保障。其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主要有以下方面:(1)针对易发部位的管理漏洞,对症下药,帮助其建立健全制度。如人事上的监督管理制度、单位的保安与保密制度、公开竞标制度等。(2)建立“防贪伙伴”。从1981年在警队成立第一个“防止贪污组”以来,已在多个政府部门内部成立“防止贪污组”,建立了防贪伙伴关系。(3)积极为公营、私营机构等提供良好的防贪顾问服务。 (4)定期举办研讨会和讲座,以提高公务员的防贪意识。(5)积极推广商业道德和反贪信息。1994年开展了一项商业道德推广运动,帮助公司制定一本清晰的公司守则,加强公司的系统管理。1995年5月成立了“香港道德发展中心”,以期持久地推广商业道德。(6) 社区关系处向市民进行肃贪倡廉的宣传教育。香港廉政公署预防职务犯罪从青少年甚至幼儿园抓起。他们采取多种形式向青少年传送反贪信息,从互动的课堂游戏中培养小学生的良好品格,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发挥他们在反贪中的作用。设立防贪青少年网站,给青少年一个概念:忠诚、廉洁是一个美德。[1]

  (二)美国预防职务犯罪先进经验

  美国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既细密又周全,形成了一套完备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体系。尽管美国官员中的职务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但这些严密的制度对预防和减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尤其发挥了重要作用。1、关于财产申报的法规。美国于1965年颁布了《政府官员及雇员道德操行准则》,对各类高级官员及其配偶、子女的财产申报作了规定。1978年美国国会又颁布了《政府行为道德法》,1989年修订为《道德改革法》。该法对财产申报问题作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堪称财产申报立法的典范。此外,美国《廉政法》也规定政府有关官员必须填报财产和收人申报,逾期不报,将被司法部起诉。申报单由廉政办公室审查处理,并可供新闻单位和公民查阅。 2、关于公职人员行为准则的法规。美国早在1883年就颁布了《文官制度法》。1978年修订为《文官制度改革法》。该法对政府公职人员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不得贪赃枉法、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协从舞弊等。1985年的《政府工作人员道德准则》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职做私人交易。3、关于廉政机构的规定。除了检察机关、联邦调查局等反贪污机构外,美国还设立了几个特殊的廉政机构。1921年颁布的《预防和会计法》决定成立直接向国会负责的审计署,以加强对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的监督审查,约束和减少行政官员滥用职权、贪污挥霍的行为。根据《政府道德行为法》,在人事管理局内设立廉政公署。1989年该署成为独立机构,直接受总统领导,并向总统和议会报告工作。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管理政府各级官员的财产申报事务和监督政府官员的道德行为。1978年颁布的《监察长法》规定,在政府的各行政机关内设立监察长办事处。这是联邦行政机关内部强化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规定。在对贿赂等公务员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时,如系一般案件直接由联邦司法部下属的联邦检察及联邦警察负责侦查和起诉。但如系总统及其他高级行政官员或联邦议会议员涉嫌的案件,通常根据需要任命“特别检察官(Special Prosecutor or Special Attorney)”或“独立检察官(Independent Counsel)”,具体负责对该案件的侦查和起诉。在美国的刑事程序中,除了“特别检察官”和“独立检察官”制度外,没有其他专门适用于有关贿赂等公务员犯罪的特别程序。[2] 4、关于保护举报人的法规。保护举报人是美国廉政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78年,美国《文官制度改革法》设置特别律师办公室,负责调查和追诉行政机关违反该法行为,特别是加强对告发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职员的保护。如果行政机关对告发的职员采取报复行为时,特别律师可以命令行政机关采取矫正措施,必要时可以向总统提出报告。1989年,美国还颁布了《举报人保护法》,鼓励和保护公民参与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5、关于有效打击职务犯罪的法规。《有组织的勒索、贿赂和贪污法》是美国打击职务犯罪的重要法律。该法于1962年在联邦立法机关中提出,1970年颁布实施。该法三个明显特点:一是扩大了联邦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的管辖权。二是提高了对职务犯罪的最高刑,加大了对贪污受贿官员的处罚力度。三是赋予执法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的特权。[3]

  (三)新加坡反腐败:惩治与预防并重

  新加坡是世界上廉洁度很高的国家。新加坡实现和长期保持廉洁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依法治贪防贪,把建立健全防止官员职务犯罪的法律制度作为廉政建设的主要内容,使肃贪倡廉规范化、法律化和制度化。1、新加坡在惩腐反贪上采取打击与预防并重、标本兼治、双管齐下的方针。这些政策在廉政立法上得到了体现。新加坡的主要廉政立法有《防止贪污法》、《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以及《公务员惩戒规则》等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防止贪污法》是新加坡基础性的预防职务犯罪立法。该法自1960年颁布实施以来经过了7次修改以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做到严密、详细、具体和全面,把肃贪倡廉的各项活动都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2、建立强大的廉政机构,使之成为惩治腐败的有力武器。贪污调查局是反腐败反贪污贿赂的专门机构,也是《防止贪污法》的执行机关。《防止贪污法》对贪污调查局作了全面规定,并赋予其广泛的权力,特别是强化了其侦查权限和侦查措施,增大了执法的权威性。3、适用特别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有效惩治职务犯罪。新加坡1988年颁布了《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这是一部专门惩治职务犯罪的程序法,用以补充和完善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4、加强预防立法,从制度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一是严格财产申报制度。二是严格官员行为准则。新加坡制定了《公务员指导手册》,对政府各部门公务员的职务行为都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一个官员所负债务已超过其3个月的工资的总和,则被视为“陷入债务麻烦的官员”,如果不如实报告,必将受到纪律处分,甚至被开除。5、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积极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反腐败、预防职务犯罪活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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