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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902刑初533号陈某权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1-06-08 09:19:43 浏览量:

审理法院: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0902刑初53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9-11

审理经过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Z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权、陈某伟、陈某大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妙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权、陈某伟、陈某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权、陈某伟先后6次在茂名市茂南区*********公庙陈近的一块空地开设“番摊”赌场,赌注10元至200元不等。陈某权是庄家,陈某伟负责在现场望风,每场赌博后陈某权支付陈某伟50元至100元不等的辛苦费。

2020年4月13日23时许,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在茂名市茂南区*********公庙附近的一块空地查获一个以“翻摊”赌博方式进行聚众赌博的窝点,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权、陈某伟、陈某大及参赌人员陈某弦、易某强、陈东某、易某光、陈某清、陈某大、陈某就等人(上述参赌人员另案处理),并查获赌具摊棍一条、茶杯一个、红色纽扣状摊子210粒、现金赌资895元。其中。陈某大于2020年4月13日在现场负责推摊子工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权、陈某伟、陈某大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权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陈某权、陈某伟、陈某大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权、陈某伟、陈某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案立案破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资料、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涉案物品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辩认笔录、现场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证人王某、梁某、陈某大、江某庆、易某光、陈东某、陈某清、陈某弦、陈某就、易某强、陈某大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权的供述、被告人陈某伟的供述、被告人陈某大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权、陈某伟、陈某大为谋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博场所,从中抽水渔利,其三人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权是赌场庄家,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伟、陈某大受雇于被告人陈某权参与开设赌场犯罪,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大参加一次开设赌场犯罪活动,可比照被告人陈某伟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权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权、陈某伟、陈某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大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对现场扣押到的赌资人民币89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到的赌博用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陈某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2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陈某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对现场扣押到的赌资人民币八百九十五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到的赌博用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阮志强

人民陪审员朱毅然

人民陪审员林雄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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