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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83刑初368号梁某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1-06-08 09:15:59 浏览量:

审理法院:开平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0783刑初36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8-31

审理经过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一部刑诉(2020)Z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秀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梁世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0日开始,被告人梁某某在其位于开平市****办事处星光田李坊六巷6号的房子二楼大厅内,提供自动麻将机、扑克牌等工具供人赌博,并由谭某攀帮其进行抽水,共抽头渔利15000元。同月31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梁某某,并现场查获参赌人员胡某棠、司徒某子、谭某玲、冯某珍等人,缴获自动麻将机一台、监控主机一台等物品。破案后,被告人亲属将渔利15000元上交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棠、司徒某子、谭某玲、冯某珍、谭某攀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娥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扣押材料,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准确,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交出犯罪所得,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犯罪工具和所得,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的犯罪所得15000元和犯罪工具手机1部、全自动麻将机1台、视频监控主机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开平市公安局负责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梁玉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谭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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