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电话:15855187095
  • 全文
  • 标题
您现在的位置是:合肥刑事律师网>刑事知识>

(2020)湘0102刑初753号江某某犯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1-06-07 09:29:38 浏览量:

审理法院: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湘0102刑初75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11-10

审理经过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一部刑诉[2020]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江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大厦××房摆放具备赌博功能的游戏机15台,纠集他人利用游戏机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20000元。2018年4月14日16时许,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电游室服务员洪某,参赌人员张某,并查获用于赌博的游戏机15台。2018年4月27日经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认定,该15台电游设备均具有赌博功能。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江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栋××4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江某某已主动退赔违法所得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抓获经过,江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收缴涉案物品收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洪某、张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利用电子游戏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江某某系初犯,其案发后主动退赔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赌博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汉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施江平

 

分享到:
上一篇:(2020)豫1324刑初206号黄某1等犯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2020)黔2324刑初141号刘某某犯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合肥刑事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5855187095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