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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902刑初511号陈东南等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1-05-16 00:33:53 浏览量: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15 阅读:16次
审理法院: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0902刑初51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8-12
审理经过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Z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东南、陈燕勇、陈亚坤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礼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东南、陈燕勇、陈亚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东南自2020年1月25日开始,在位于茂南区镇盛镇斜岭村其家后背空地处开设赌场,利用骨牌及骰子等赌具以赌牌九的方式设赌供赌仔赌博,每场(庄家轮换一次)抽取利润30元至100元不等,赌注每盘10元至1000元不等;2020年3月16日晚,民警在该赌场查处被告人陈东南、陈燕勇、陈亚坤以及参赌人员14名,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3330元与赌具一批。先后有被告人陈燕勇、陈亚坤、陈金星(另案处理)等人在该赌场做庄,其中陈燕勇坐庄约3次,陈亚坤坐庄约2次,陈金星坐庄约5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东南、陈燕勇、陈亚坤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东南、陈燕勇、陈亚坤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陈东南是主犯,被告人陈燕勇、陈燕坤是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东南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燕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亚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东南、陈燕勇、陈亚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发案、立案、破案经过、微信截图账单数据、现场指认照片和赌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电子票据、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陈金星疾病诊断证明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新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人陈金星的证言、证人陈伟强的证言、证人杨桂珍的证言、证人陈亚庆的证言、证人陈何强的证言、证人陈明泽的证言、证人戴燕平的证言、证人陈伟龙的证言、证人陈亚汉的证言、证人吴土娣的证言、证人车小倩的证言、证人陈竹雄的证言、证人李月华的证言、证人陈献锋的证言、证人陈培生的证言、被告人陈东南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燕勇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亚坤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东南、陈燕勇、陈亚坤无视国法,开设赌场供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东南、陈燕勇、陈亚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东南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燕勇、陈亚坤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东南、陈燕勇、陈亚坤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东南、陈燕勇、陈亚坤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东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陈燕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陈亚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东南处扣押到赌资人民币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述物品在公安机关保管,未随案移送。)
五、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东南楚扣押到骨牌一副、骰子二粒、麻将牌七只,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物品在公安机关保管,未随案移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江国伟
人民陪审员李智勇
人民陪审员黄广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