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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24刑初174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1-05-13 16:13:52 浏览量:
审理法院:仙居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1024刑初17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05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仙检一部刑诉﹝2020﹞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泮思锭出庭,指控:2017年5月至2017年6月中旬期间,被告人**建立“此男20-100七包1.5倍”微信红包赌博群,组织他人以发红包、抢红包的方式在群内参与赌博。被告人**作为群主以“免死”身份在群内抢红包进行抽头渔利,期间共计非法获利23525.4元以上。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上缴违法所得23525.4元。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被传唤到案。认为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已上缴了全部违法所得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三千五百二十五元四角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雨雁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叶飘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