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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324刑初264号冯某犯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1-05-13 16:12:45 浏览量:
审理法院:镇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1324刑初26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16
审理经过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军、庞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以来,被告人冯某在镇平县城关镇北大街北段租用他人房屋开设水云涧茶社,购置10张麻将机、筹码等赌具,供附近居民赌博使用,并每桌以参赌人员赌注大小抽取30元、50元进行渔利。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冯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冯某在镇平县城关镇北大街北段租用他人房屋开设水云涧茶社,购置10张麻将机、筹码等赌具,供附近居民赌博使用,并每桌以参赌人员赌注大小抽取30元、50元进行渔利。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冯某关于开设赌场时间、地点及参赌人员的供述,证人证言、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结案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冯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主动缴纳罚金,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静霞
审判员高磊
人民陪审员朱小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新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