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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刑初124号罗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1-05-10 09:28:32 浏览量:
审理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110刑初12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01
审理经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利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唐耀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罗某建立“杭麻一家亲”微信群,组织赌博人员在“杭麻一家亲”微信群内,以玩二人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赌博人员将赌资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给罗某作为押金,赌局结束后,由被告人罗某进行抽头和赌资结算,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1万元左右。
据以指控的证据有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提取笔录;电子数据;被告人及同案人员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被告人罗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惩处,建议对被告人罗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罗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某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请求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罗某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罗某建立“杭麻一家亲”微信群,组织赌博人员在“杭麻一家亲”微信群内,以玩二人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赌博人员将赌资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给罗某作为押金,赌局结束后,由被告人罗某进行抽头和赌资结算,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1万元左右。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自被告人罗某处查获作案用黑色苹果7手机1部,现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
证明以上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同案人员项英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冯某、王某、姚某1、许某、李某、姚某2、徐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光盘;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光盘;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光盘;抓获、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和辩解;情况说明等。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罗某的犯罪工具黑色苹果7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处理。
三、追缴被告人罗某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敏
人民陪审员李旭红
人民陪审员金言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