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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刑初72号麦某某1等2犯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1-05-09 04:34:22 浏览量:

审理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0115刑初7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5-12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某某1、麦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某某1、麦某某2及辩护人黄勋有、洪泽铨、陈军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开始,被告人麦某某1成为“皇冠”赌博网站的代理后,发展了多人参与网上赌博,并逐渐形成相对固定的网络赌博组织。被告人麦某某2伙同同案人林某、麦某(均已判刑)等人以合股分成的方式从被告人麦某某1处获得“皇冠”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后,接受他人投注并发展下线会员,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麦某某2还帮被告人麦某某1追讨赌债。查明被告人麦某某1涉案赌资人民币400万余元,被告人麦某某2涉案赌资人民币100万余元。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麦某某2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麦某某1。

上述事实,被告人麦某某1、麦某某2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审计报告、刑事判决书、人口查询资料及前科资料、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同案人林某、李某、麦某、洪某、麦某2、梁某和张某的供述、证人余某、黄某1、黄某2和黄某3的证言、被告人麦某某1、麦某某2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1、麦某某2结伙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麦某某1在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麦某某2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黄勋有提出被告人麦某某1有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陈军玉提出被告人麦某某2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麦某某1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麦某某2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麦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麦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玉清

人民陪审员郭顺潮

人民陪审员梁金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樊宝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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