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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刑初597号刘某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1-05-08 08:31:06 浏览量:

审理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0606刑初59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4-10

审理经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20]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1、曾某某2、丁某某3、刘某4、刘某5、朱某某6、黄某某7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玉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1、曾某某2、丁某某3、刘某4、刘某5、朱某某6、黄某某7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9年11月初开始,被告人刘某某1、曾某某2、刘某5、丁某某3、刘某4先后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环镇西路以西的沙某某村西某某北区**鸡场第3仓、乐从镇罗沙北上工业区某路某号3楼一无牌家具厂办公室内开设赌场,设定赌博方式为“三公大吃小”。其中,刘某某1、曾某某2为赌场的股东,刘某5负责召集他人到赌场聚赌,丁某某3负责在赌场内发牌抽水,刘某4负责场内借钱提供给他人参赌。被告人朱某某6、黄某某7于2019年11月25日至27日期间将乐从镇罗沙北上工业区酉路酉号3楼一无牌家具厂办公室提供给刘某某1等人开设赌场。2019年11月27日晚,刘某某1等人在上址开设赌场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查获赌具扑克牌1副、弃置赌资共人民币4600元;在曾某某2身上查获涉嫌赌资人民币2600元及手机1部;在丁某某3身上查获涉嫌赌资人民币1700元及手机1部;在刘某某1身上查获涉嫌赌资人民币200元及手机1部;在刘某4身上查获涉嫌赌资人民币200元及手机1部;在刘某5、朱某某6、黄某某7处各查获1部手机。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刘某某1、曾某某2、丁某某3、刘某4、刘某5、朱某某6、黄某某7的供述;证人任某辉、万某、湛某祥、黄某春、马某军、韦某就、韦某志、朱某华、范某、孙某羊、陈某军、易某飞、吴某凤、李某芳、彭某锦、曾某军、文某、梁某杰、陈某娟、黄某洪、冯某山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银行流水明细;租赁合同及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收缴、移交、处理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1、曾某某2、丁某某3、刘某4、刘某5、朱某某6、黄某某7开设赌场,上述七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1、曾某某2、丁某某3、刘某4、刘某5、朱某某6、黄某某7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1、刘某4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1、曾某某2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对被告人刘某4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对被告人丁某某3、刘某5、朱某某6、黄某某7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1、曾某某2、丁某某3、刘某4、刘某5、朱某某6、黄某某7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1、曾某某2、丁某某3、刘某4、刘某5、朱某某6、黄某某7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证明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1、曾某某2、丁某某3、刘某4、刘某5、朱某某6、黄某某7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1、曾某某2、丁某某3、刘某4、刘某5、朱某某6、黄某某7犯开设赌场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1、刘某4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1、曾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丁某某3、刘某4、刘某5、朱某某6、黄某某7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1、曾某某2、丁某某3、刘某4、刘某5、朱某某6、黄某某7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七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均予以采纳。对于扣押的弃置赌资及赌资,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合考虑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曾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7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丁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7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刘某5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朱某某6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黄某某7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八、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乐从派出所的弃置赌资及赌资共人民币9300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棠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董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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