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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1-05-05 03:55:21 浏览量:
审理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326刑初34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19
审理经过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廷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17日至19日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平阳县东明路252号开设赌场,以玩扑克牌“牌九”的形式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人民币100元。同年1月19日22时许,该赌场被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及赌客21名,查获赌资人民币26555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
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证人张某、李某、林某1、叶某1、王某1、方某1、董某1、董某2、叶某2、陈某1、方某2、徐某1、颜某、王某2、杨某、刘某、徐某2、王某3、曾某1、黄某、宋某、曾某2、徐某3、陈某2、陈某3、王某4、汪某、林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退赃款票据,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清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善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游丰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