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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2刑初501号吴某1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1-05-01 03:46:40 浏览量:
审理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782刑初50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5-12
审理经过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0]2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仙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1及其辩护人郑小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9年2月至同年10月10日期间,被告人吴某1在义乌市等地,利用微信、闲聊等社交软件,纠集违法行为人涂某、兰某、张某、杜某、孙某(均已行政处罚)等百余人,在“牛总统”棋牌软件内开设房间,以牛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提供资金结算。经查,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吴某1家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2万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某1处扣押用于作案的白色苹果Xmax手机(串号358741090017200)一只。
被告人吴某1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1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涂某、兰某、张某、杜某、孙某的证言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光盘数据及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手机内闲聊、支付宝、微信等软件信息截图及转账流水记录、抽头统计表、暂扣款票据,认罪认罚具结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吴某1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1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1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1到案后如实交代罪行,认罪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24年4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白色苹果Xmax手机(串号358741090017200)一只及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丁樟仁
人民陪审员傅子义
人民陪审员丁王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方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