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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1-04-30 08:47:04 浏览量:
审理法院:新昌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624刑初15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5-19
审理经过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一部刑诉〔2020〕1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因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院于同年5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新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丁秋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手机微信上建立名称为“新老朋友聊天群”的微信群,召集艾某、雷某、杨某等赌客,在“云帆新昌麻将”APP上建立“欢聚一堂”赌博俱乐部,创建房间提供给赌客进行麻将赌博,每个房间收取2元的房间费,并提供赌资转账服务。期间共收取房间费人民币38300元。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王某某及其家属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艾某、雷某、杨某、梁某1、祝某、俞某、梁某2、盛某、刘某证言,抓获经过,微信交易记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光盘,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根据上述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由新昌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八千三百元,予以追缴;涉案vivo牌金色手机一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优明
人民陪审员黄淑瑛
人民陪审员李鑫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