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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犯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1-04-28 09:37:30 浏览量:

审理法院:婺源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赣1130刑初6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5-27

审理经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2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名称为“太阳城”的赌博网站上注册了一个代理账号,并在该代理账号内注册了一个会员号提供给俞雪峰(已判决)赌博使用,俞雪峰下注的赌资通过微信和胡某某结算,胡某某从中赚取两个点的返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通过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基本犯罪事实及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胡建树等人证言,关联案件俞雪峰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派出所投案自首。俞雪峰通过微信和胡某某结算,赌资为8321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初犯,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进元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方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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