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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1-04-27 15:21:15 浏览量:
审理法院:常山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822刑初7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5-13
审理经过
常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常检刑诉[2020]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廖振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6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微信、闲聊APP上组建聊天群,纠集群内人员在“万顺苑”“呖咕麻将”等APP平台上以打双扣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为参赌人员提供房卡,并通过微信APP、支付宝APP等方式收取房费。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以上述方式抽头渔利共计24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吴某某人民币1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提供虚拟场所供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4万余元,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部分退赃的量刑情节,如退赃完毕,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如未全部退赃,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詹某、汪某、雷某、黄某、方某、姜某证言,书证扣押清单、暂扣票据、户籍证明、手机截图、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归案经过,电子数据微信数据、支付宝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3.被告人已经全部退赃,并预缴罚金,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14万元并预缴罚金10.4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一致,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4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已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10万元,由扣押机关常山县公安局予以没收;在审理阶段被告人吴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14万元,由常山县人民法院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清树
人民陪审员蒋芝香
人民陪审员李美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余欣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