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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81刑初277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1-04-27 14:57:12 浏览量:
审理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1081刑初27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4-03
审理经过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本院通过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正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年底至2016年4月,被告人郑某某与刘子生、刘春友、袁厚海、秦立勇、陈小荣、叶再德、吴少云、王永福、莫小英、茅邦正、茅彩娇、林桔连、徐秀琴、戴文娥、谢定福、邱兰花、程道华(均另案处理)等人结伙,在温岭市摆赌,提供场地、赌具、桌凳供他人赌博,为保证赌博安全,由赌场有份子的老人进行望风,至被查获为止,该赌场总共有44份份子。被告人郑某某占该赌场1份份子,赌场每天进行结算,每天每股投入人民币200元作为赌资,平均每月每股获利约1000余元,期间被告人郑某某获利人民币12000余元。
2、2014年年底至2016年4月,被告人郑某某与杨兵、赵江红、孙雪礁、陈勇、张元甲、刘子生、刘春友、袁厚海、陈小荣、李欢、叶再德、吴新华、吴少云、王永福、莫小英、茅邦正、茅彩娇、林桔连、徐秀琴、戴文娥、谢定福、庄冬英、陈领珠、郑定琼、刘志元、邱兰花、程道华(均另案处理)等人结伙,在温岭市堂进去的院子里长期以“六侯”的形式合伙拼庄摆赌,聚集他人并提供场地、赌具、桌凳供他人赌博,至被查获为止,该赌场总共16份份子,被告人郑某某在该赌场拥有0.5分份子二个月,且第一节赌场占股的人在本节赌场总体占两股股份。赌场每天进行结算,每天每股投入人民币1000元作为赌资,平均每月每股获利约3000余元,期间被告人郑某某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
2020年1月7日,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局竟陵派出所民警在湖北省天门市陆羽大道天门市门口抓获被告人郑某某。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胡某、黄某等的证言,同案犯叶再德、陈勇、李欢等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前科材料,辨认笔录,常住人口信息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人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与其他主犯相比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量刑时予以体现。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晞
人民陪审员张立荣
人民陪审员陈轶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叶红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