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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82刑初62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1-04-25 09:34:32 浏览量:

审理法院:建德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182刑初6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3-31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建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童某、张某出庭,指控:2017年3月,被告人钱某某注册成为“建德麻将”APP代理,使用微信推广“建德麻将”招揽会员和下级代理,建立微信群组织董某、蔡某、洪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被告人钱某某通过参赌人员绑定其邀请码进行游戏充值的方式从游戏平台获取返利。2017年3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钱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9083元。被告人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本案系共同犯罪。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具有从犯、如实供述、退赃的处罚情节,被告人钱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其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于建德市公安局的退赃款人民币3908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晨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天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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