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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1-04-23 08:40:04 浏览量:

审理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326刑初20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4-15

审理经过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敏、王飞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至7月12日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建立闲聊群“海底捞月”,组织参赌人员到“星悦浙江麻将”手机APP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人民币40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苏某某另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并当庭表示自愿将取保候审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转为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苹果IPhone”手机1部,讯问视频,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积极退清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的犯罪工具及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的犯罪工具“苹果IPhone”手机1部及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林廷耀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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