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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24刑初67号万某犯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1-04-22 08:49:03 浏览量:

审理法院:进贤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赣0124刑初6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3-13

审理经过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一部刑诉(202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底至2017年3月初,被告人万某伙同黄卫标(另案处理)等人在余干县瑞洪镇一家废弃制药厂内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扑克牌玩“32张”的方式进行赌博。该赌场开设五,六天,每天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元左右,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元左右万某带人在赌场内护楼维持秩序,其本人占赌场10%的股份,并从中分得人民币2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伙同他人为赌博提供场所和条件,并从中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万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夏某、胡某1、胡某2、陶某的证言,被告人万某及同案人黄卫标、胡小兵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万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伙同他人为赌博提供场所和条件,并从中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万某在进贤县人民法院(2019)赣0124刑初159号刑事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漏罪,依法应将本判决及前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万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万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判决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七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32年7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玉婷

人民陪审员梅莉萍

人民陪审员聂颖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章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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