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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1、张某某2等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1-04-19 09:29:39 浏览量:

​审理法院:贵溪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赣0681刑初4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1-21

审理经过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贵溪检察刑诉[202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1、张某某2、胡某某3、聂某某4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1、张某某2、胡某某3、聂某某4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聂某某4、徐某某1、张某某2、胡某某3、陈龙(在逃)、江玲玲(在逃)聚集在贵溪市天禄镇滴水村贯前李家组公墓旁的亭子里压“九点半”赌博,吸引了纪某和十余名陌生人参赌;后聂某某4、徐某某1、张某某2、胡某某3、陈龙、江玲玲担心局面失控,遂收拾赌具,退出赌局,并对“抽水”所得进行分红,每人分得约600元。2019年9月27日中午,聂某某4、徐某某1、张某某2、胡某某3、陈龙、江玲玲再次相约到天禄镇滴水村贯前李家组公墓旁的亭子里聚赌;汇合后,陈龙布置赌场,备好赌桌、赌具,并安排好人员望风,然后便与聂某某4、徐某某1、张某某2、胡某某3、江玲玲轮流坐庄压“九点半”,在场人纪某、王某、“荷花”等人也纷纷加入赌局;就在赌博进入高潮时,贵溪市公安局天禄派出所民警闻讯赶来,犯罪嫌疑人聂某某4、陈龙、江玲玲仓皇逃离现场,徐某某1、张某某2、胡某某3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民警还当场扣押了“抽水钱”5,300元,扣押了徐某某1、胡某某3、张某某2赌资共11,100元。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聂某某4被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聂某某4、徐某某1、张某某2、胡某某3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某1、张某某2、胡某某3、聂某某4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纪某、王某、张某、马某的证言;纪某、胡某某3、徐某某1的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1、张某某2、胡某某3、聂某某4提供场所和纸牌组织他人及自身赌博,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1、张某某2、胡某某3、聂某某4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1、张某某2、胡某某3、聂某某4认罪认罚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胡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聂某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

五、贵溪市公安局扣押涉案赃款人民币16,400元,予以没收,由贵溪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永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林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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