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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王某2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1-04-17 09:07:13 浏览量:
审理法院: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冀0703刑初9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10-29
审理经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王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候增玉、董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王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至案发,被告人张某1、王某2通过“微信”APP、“闲聊”APP等社交应用建立群聊,组织他人通过“河北家乡棋牌”APP进行游戏,并根据游戏结果,在群聊内进行赌资结算,并每一局都收取房费5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某1、王某2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审计报告、扣押决定书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1、王某2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张某1、王某2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至案发,被告人张某1、王某2通过“微信”APP、“闲聊”APP等社交应用建立群聊,组织他人通过“河北家乡棋牌”APP进行游戏,并根据游戏结果,在群聊内进行赌资结算,且每一局都收取房费5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1在侦查机关上缴违法所得15万元,被告人王某2在本院审理期间上缴违法所得10万元。
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明上述犯罪的主要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刘某、宋某、李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张某1、王某2的供述。
3、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4、电子数据。
5、审计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临时羁押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王某2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持续组织赌博活动,其二人的行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1、王某2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王某2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且二被告人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依法没收被告人张某1违法所得15万元、王某2违法所得10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兰池英
人民陪审员李树荣
人民陪审员祝玉嵘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雅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