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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922刑初233号文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1-04-13 08:52:55 浏览量:

审理法院: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川0922刑初23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10-20

审理经过

射洪市人民检察院以射检一部刑诉〔2020〕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射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萍、检察官助理何纹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射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文某在闲聊APP组建账号为90××דqing一色”群后,添加多名人员(视听资料显示发红包人数177人,接收红包人数175人)入群,制定相应群规定,通过将闲聊群与巴蜀麻将的亲友圈绑定的方式,将闲聊APP群成员信息圈存到巴蜀麻将亲友圈内,后购买巴蜀麻将APP亲友圈点卡,亲友圈内的人员即可自行登录巴蜀麻将APP打四人五元麻将。8盘为一局,每局结束后,巴蜀麻将APP后台自动统计赢取分数达12分及以上的,即为系统默认的大赢家,大赢家在闲聊群向开设亲友圈的文某(账号82345)交纳8元钱的房费。通过查看其账号为82345收到红包记录显示,从2019年6月19日到2019年12月22日,收取8元房费红包记录19,901条,共计人民币159,208元。收取备注为房或茶的红包记录77条,共计人民币641元,其收取房费共计人民币159,849元。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文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整。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利用闲聊群和巴蜀麻将APP,通过购买巴蜀麻将APP亲友圈点卡的方式,为群成员提供赌博场所,抽头渔利159,849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文某主动退还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二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文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30日,被告人文某注册闲聊APP账号,昵称:美少女,并绑定手机号码和银行卡。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文某在闲聊APP组建账号为90×××,群名为“qing一色”的群,群主及管理员均为文某82×××××的闲聊账号,后被告人文某添加多名人员(视听资料显示发红包人数177人,接收红包人数175人)入群,制定相应群规定,通过将闲聊群与巴蜀麻将的亲友圈绑定的方式,将闲聊APP群成员信息圈存到巴蜀麻将亲友圈内,后购买巴蜀麻将APP亲友圈点卡,亲友圈内的人员即可自行登录巴蜀麻将APP打四人五元麻将。8盘为一局,每局结束后,巴蜀麻将APP后台自动统计赢取分数达12分及以上的,即为系统默认的大赢家,大赢家在闲聊群向开设亲友圈的文某(账号82345)交纳8元钱的房费。通过查看其账号收到红包记录显示,从2019年6月19日到2019年12月22日,收取8元房费红包记录19901条,共计人民币159,208元。收取备注为房或茶的红包记录68条,共计人民币533元,其收取房费共计人民币159,741元。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文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整。同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文某黑色iphonemax手机一部,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

上列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采信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查评估意见书、退还非法所得发票、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贷款缴纳违法所得凭证两张,被告人文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邱某、陈某1、李某、文某、谢某、陈某2的证言,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利用闲聊群和巴蜀麻将APP,通过购买巴蜀麻将APP亲友圈点卡的方式,为群成员提供赌博场所,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承担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射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文及量刑建议意见恰当,对其指控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文某犯罪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退还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文某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文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文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文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文某缴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文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9,741元。

三、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文某黑色iphonemax手机一部、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岳飞鹏

人民陪审员张桂桦

人民陪审员涂小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税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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