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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020)桂0902刑初411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1-04-12 09:29:51 浏览量:

审理法院: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桂0902刑初41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9-27

审理经过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第一部刑诉〔2020〕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18日受理,并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超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初至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将其大姐李赛贞家位于玉林市玉州区城北街道谷山村6队的自建房屋一楼,提供给李某2、文某基、苏某、李某3、王某等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收取场地使用费。2019年7月13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赌场抓获李某2、文某基、李某3、苏某、李某4、庞某、韦某及赌客共38人,当场缴获1副扑克牌等物。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6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代其缴纳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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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并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提供场所给他人开设赌场,从中营利,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提供场所给他人开设赌场,从中营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罪名成立。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沙永强

-3-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詹慧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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