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电话:15855187095
  • 全文
  • 标题
您现在的位置是:合肥刑事律师网>刑事知识>

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1-02-22 14:33:03 浏览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2000]20号)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发诉字〔1999〕76号《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海玩忽职守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0年十月九日

分享到:
上一篇:关于认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意见 下一篇:咨询: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立案标准?

合肥刑事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5855187095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