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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1-01-28 14:50:49 浏览量: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997031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02122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03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308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1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02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08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1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02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201104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法释[2003]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已于2003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3次会议、2003年8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2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为统一认定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52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四)》第2条)
走私废物罪 取消刑法原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
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第6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
第34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7条第3款)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罪名
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3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