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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正纲:浅谈刑事案件中的补充侦查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1-01-12 09:34:22 浏览量:

       作者:高正纲

       去年笔者承办了H市一起组织卖淫的案件,四名被告人,四名辩护人,在当地影响较大,公安的抓捕行动上了电视新闻。2018年末开庭,为期一天,控辩双方充分激辩,随着审判长法槌的敲响,庭审结束。按照常理,开庭后很快就会有判决结果。结果,法院通知检察院补充侦查了。各位读者是不是和我一样,第一反应,开庭后补充侦查,什么情况。

       补充侦查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在司法实践中直接决定一个案件的走向,但是笔者发现不管是警官、检察官、法官,还是刑辩律师,对于补充侦查普遍存在,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情况。源于对刑事辩护的疯狂热爱及实践的需要,笔者整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对补充侦查相关规定进行梳理,欢迎各位法律人予以斧正。

       1、侦查是什么:侦查,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收集犯罪证据材料,证实和抓获犯罪嫌疑人,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依法采取的一系列专门调查手段和强制措施。侦查是一种具有特定活动内容和目的要求的诉讼活动,对随后进行的起诉、审判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和影响,成为刑事诉讼过程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环节。

       2、补充侦查是什么: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可分为侦查、起诉和审判三大程序阶段,侦查活动主要在侦查阶段进行,但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明,依法可以进行补充侦查。

       3、为什么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最基本的原因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有其他原因,包括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
       4、谁有权提起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补充侦查,人民法院有权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5、什么阶段能提起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都能提起补充侦查。

       6、怎么提起补充侦查:一般出具书面补充侦查函,公安机关补充完毕也会出具书面报告书并附相关证据。未有明确格式,各地执行混乱,书面格式有待统一。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可以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审判阶段则不能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

       7、两个阶段补充侦查的区别: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建议提起,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协助或者提供补充证据,但不能再将案卷退回到侦查机关。
       8、补充侦查的次数限制和期限: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启动补充侦查程序,次数限制为两次,每次期限一个月。补充侦查的期限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启动建议补充侦查程序,期限一个月,次数没有明确规定,但结合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的规定,笔者认为应两次为限,且人民法院建议补充的应是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补充侦查的期限不计入审判期限。

       9、补充侦查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直接导致案件延期,补充侦查完毕后,审查起诉期限和审理期限重新计算。法律后果,补充侦查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阶段,补充完毕,依法审判;补充侦查期限届满,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可以按照检察院撤诉处理。

       结语,作为法律人,出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及维护程序公正的考虑,在此呼吁,有关部门对补充侦查程序作出规范化的、可操作的、明确的规定,并予以公布,防止在司法实践中,补充侦查被滥用。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三、四款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

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

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零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
出建议的;

    第二百零五条    依照本法第204条第2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二百二十三条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被告人、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第二百二十六条   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四百五十五条   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二)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

  (三)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四)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

  (五)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六)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

  (七)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八)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

  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第四百五十六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四百五十七条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适用本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

  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四百六十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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