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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0-07-28 08:23:53 浏览量: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1038页: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

公文,是指以国家机关名义制作的处理公务的文书,即公文书。

证件,一般是指有权制作的国家机关颁发的,用以证实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

印章,包括印形和印影。印影,是指印形加盖在纸张等物体上所呈现的现象。印章既包括表示国家机关名称的印章,也包括国家机关用以表示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但专用章与省略文书的界限是微妙的。例如,法院在判决书上所加盖的“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正本核对章,重在表达意思,而不是重在证明人或者单位的同一性,故属于省略文书,不属于印章。

伪造公文证件,包括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有形伪造公文、证件,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制作公文、证件。无形伪造公文、证件,是指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制作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公文、证件。

变造,是指对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进行加工,改变其非本质内容的行为,如果改变了公文、证件、印章的本质部分,则应认定为伪造。

同时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后,又利用该公文、证件、印章实施其他犯罪的,一般从一重罪处罚(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

P1040页: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的行为是否成立本罪?这种行为虽然值得科处刑罚,但似乎难以按照本罪处理。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但第281条规定了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将警用车辆号牌归属于警察专用标志,法定刑却明显低于前者。显然,如果将民用机动车号牌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那么,对伪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的行为的处罚反而重于伪造、买卖警用机动车号牌、武装部队车辆号牌,因而明显不当。所以,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本罪。

盗窃、抢夺、毁灭当事人持有的判决书的,盗窃、抢夺、毁灭多余的公文或者没有重要意义的公文的,不能认定为本罪。多次盗窃或者抢夺民用机动车号牌的,以盗窃罪、抢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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