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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条件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0-06-14 09:22:49 浏览量:

       网友:我丈夫在1040传销活动中担任总管之类的职务,其管理人数有40-50人,自己发展下线只有2人,间接下线有20人左右,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苏义飞律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1040代表的是这类传销案中最具诱惑性的“高额回报”——1040万元。该组织的诱人之处就在于,组织者会要求刚加入的成员直接购买21个“股份”,共计69800元,不仅可以直接升级为“主任”,而且立刻就获得19000元的返现。成为正式“股东”后,每发展一个成员都有返利,发展成员越多所拿返利越多。如果成功晋级为老总后,就可以分配老总奖金,老总奖金来源于每个份额的48%。其下线每发展一个成员,均可获得10500元的返利,一直领到第三代下线会员达到老总级别为止。此时第一代成员自动出局,要想再进入组织就要从头开始。就这样这个传销组织声称,一个成员从加入组织到最后出局,在一年的时间里通过所谓的“资本运作”最高可获得1040万元的回报,这便是“1040工程”。
       传销活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才能作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追究刑事责任。组织参与人员达三十人以上且具备三个以上层级,没有达到这一规模的传销活动,即便行为人在其中起组织、领导作用,也不能追究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责任。
       实施以下几种行为的传销人员可认定为“起重要职责的管理人员和关键作用的人员”:一是为前来考察传销活动的人员讲课、培训、制定培训计划的人,在有些组织中也称为“经晨窗口”;二是统计传销组织内部人员的住址、联系方式等为传销犯罪活动进行主要联系、分配房间、人员控制、逃避查处、对违反组织规定人员进行处罚的人员,有些组织中又称为“自律配合”或者“自律总管”;三是积极发展下线,拓展发展对象的,有些组织中,又称为“能力窗口”:四是管理新加入人员所缴纳的“会费”、“份额”等款项、账户和相关手续,发放返利款等涉及款项进出的人员,又称为“申购总管”、“B级”或“C级”人员岗位。这几类人员对于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和维持运营、保持组织内部人员思想稳定等起着关键作用,是传销组织的发展和继续运营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所以,实施上述行为者应该认定为“起重要职责的管理人员和关键作用的人员”的情形。
       从原则上讲,只要行为人承担了管理岗位职责,就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但从客观地考虑,如果行为人承担管理岗位职责的时间过短,就说明其行为的危害性及其程度尚不太严重,而不足以将其作为犯罪处理,因而在实践中,对于行为人承担管理岗位职责还需要根据其岗位重要程度、已经从事的丁作等有关情况在时间上做一定的要求。至于行为人所起的关键作用的时,应该说,只要其在传销活动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就应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但有的时候行为人起关键作用行为的实施有一个时间过程,这时,也可能存在行为进行的时间过短,尽管其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总体上看其行为的危害性质及其程度不太严重的情况,这时,也不宜将其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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