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电话:15855187095
  • 全文
  • 标题
您现在的位置是:合肥刑事律师网>刑事知识>

作案后杀害被害人行为定性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0-05-11 09:28:42 浏览量:

本案中,被告人卜玉华在预谋抢劫时即产生了作案后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其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并在劫后故意杀人的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郭臣与卜玉华二人对于抢劫后是否杀人灭口从未达成一致意见。郭臣对于卜玉华杀人灭口的提议明确表示反对,并在外出取款期间再次向卜玉华强调不要杀害游柳聪,其在主观上始终对游柳聪的死亡结果持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明确的否定态度,与卜玉华的杀人灭口意图相悖,二人在故意杀人的环节上没有形成共同犯罪故意。此外,尽管郭臣预先知晓卜玉华意欲抢劫后杀人灭口,但卜玉华系在其不在场的情况下独立实施了杀人行为,郭臣完全没有参与实施,可谓对游柳聪的死亡不知情。卜玉华的杀人行为系在超出共同抢劫故意之外独立实施的杀人行为,构成实行过限。假设郭臣在卜玉华实施杀人行为时在场旁观,既不予劝阻,也未予协助,则因其预知下玉华的杀人意图,并对卜玉华的杀人行为采取了容忍的态度,虽未亲手实施杀人行为,也应与卜玉华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对游柳聪的死亡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综上所述,郭臣没有与卜玉华共同杀害游柳聪的故意,也未参与实施杀害游柳聪的行为,游柳聪的死亡系卜玉华的实行过限行为所致。

分享到:
上一篇:暴力行为结束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下一篇:为消灭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

合肥刑事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5855187095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