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电话:15855187095
  • 全文
  • 标题
您现在的位置是:合肥刑事律师网>刑事知识>

抢劫携带枪支未使用的行为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0-05-10 09:00:09 浏览量:

为抢劫而携带枪支并不等于为抢劫而使用枪支,“持枪抢劫”,应当是指行为人为达到抢劫的目的而使用枪支的行为。“使用枪支”是指行为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向对方显露枪支或开枪射击,以让被害人感受到枪支的杀伤功能和威慑功能的行为。因此,抢劫中使用枪支的行为通常包含两种行为:一是抢劫中开枪以制服被害人;二是为了达到抢劫目的而故意向对方显露枪支以给被害人造成心理恐惧致其不敢反抗。如果行为人携带枪支而未向对方显露或仅仅是口头上表示有枪,即带枪而未使用,从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的一致性以及社会危害性角度考虑,则均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持枪抢劫。

分享到:
上一篇:多次抢劫预备行为 下一篇:使用暴力手段索要欠债致其伤害构成抢劫罪吗?

合肥刑事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5855187095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