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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034刑初31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08-09 06:56:20 浏览量: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晋1034刑初31号   

汾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汾检刑检刑诉(2019)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汾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峰、张书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红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汾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汾西县邢家要乡邢家要村开始实施地质灾害移民搬迁工程,被告人辛某某负责地质灾害移民搬迁户资料的审核工作;2017年5月,邢红兵(邢家要村村委主任)到被告人辛某某办公室,被告人辛某某说家中有事要用50000元,经被告人辛某某索要,几天后被告人辛某某开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汾西县支行西侧,邢红兵在被告人辛某某车内将装有45000元(4沓100元、1沓50元)现金的黑色食品袋给了被告人辛某某。2017年9月,被告人辛某某再次给邢红兵打电话,说有急事要用钱,被告人辛某某骑摩托车到汾西县汽车站附近载上邢红兵,二人行至邮政储蓄银行汾西县广场支行后,邢红兵在该行取现金1000元,连同身上携带的现金5000元,凑齐6000元交给被告人辛某某。综上,2017年5月与9月,被告人辛某某两次向服务对象邢红兵索贿共计51000元。被告人辛某某到案后悔罪表现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上交全部赃款51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辛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辛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被告人辛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性质无异议,但对其中部分情节有不同意见。被告人辛某某为开展工作先后为单位垫付办公经费两万余元,由于汾西县自然资源局经费紧张未予报销。在被告人辛某某及邢红兵在场的情况下时任分管局长王福龙安排让邢家要村委为被告人辛某某解决一部分办公经费,邢家要村委虽未入账但不能否认这一事实。因此案涉51000元中的20000元属单位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冲抵公务垫资。虽有过错但对于一个月工资只有620元的工作人员,垫付办公费用20000余元,且被告人已将其主动上缴。2、被告人具有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已将案涉钱款全部主动上缴。(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4)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5)被告人初犯。(6)被告人一贯社会表现良好,受过多次表彰及上级部门嘉奖。

经审理查明:2016年,汾西县邢家要乡邢家要村开始实施地质灾害移民搬迁工程,被告人辛某某负责地质灾害移民搬迁户资料的审核工作;2017年5月,邢家要村村委主任邢红兵到被告人辛某某办公室,被告人辛某某说家中有事要用50000元,经被告人辛某某索要,几天后被告人辛某某开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汾西县支行西侧,邢红兵在被告人辛某某车内将装有45000元(4沓100元、1沓50元)现金的黑色食品袋给了被告人辛某某。2017年9月,被告人辛某某再次给邢红兵打电话,说有急事要用钱,被告人辛某某骑摩托车到汾西县汽车站附近载上邢红兵,二人行至邮政储蓄银行汾西县广场支行后,邢红兵在该行取现金1000元,连同身上携带的现金5000元,凑齐6000元交给被告人辛某某。综上,2017年5月与9月,被告人辛某某两次向服务对象邢红兵索贿共计51000元。被告人辛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上交全部赃款51000元。

同时查明:2018年3月23日,临汾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室决定对被告人辛某某的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2018年4月8日,汾西县纪委监委对被告人辛某某进行初核谈话,2018年4月17日汾西县纪委监委的谈话中记录的内容为被告人辛某某投案自首,当日汾西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对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受贿问题立案调查。

另查明:被告人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19年7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是为本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辛某某在2018年4月13日、2018年8月9日临汾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和2019年4月8日、2019年4月17日汾西县纪委监委的谈话笔录中均承认2017年在汾西县邢家要村实施地质灾害移民搬迁过程中从邢家要村村委原主任邢红兵处索贿51000元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2019年4月10日汾西县纪委监委对邢红兵的询问笔录。证明:2017年5月,被告人辛某某在其办公室内当面给邢红兵要五六万元钱,后邢红兵在明珠宾馆附近被告人辛某某的名爵两厢车内给了被告人辛某某45000元现金,2017年9月,被告人辛某某以急用钱为由让邢红兵准备点钱给他,邢红兵在西大街万客隆超市旁的邮政储蓄所取了6000元现金给了被告人辛某某,被告人辛某某要钱是给村民开始发搬迁款的期间,被告人辛某某知道邢红兵给他的钱是搬迁款。被告人辛某某要的51000元钱没有打借据,没有还过。

2、2019年4月11日汾西县纪委监委对王福龙的谈话笔录。证明:邢家要村地质灾害移民搬迁工作由王福龙分管,被告人辛某某负责,大约2017年4、5月份,邢家要村村委主任邢红兵到王福龙办公室的时候,王福龙以被告人辛某某为邢家要村办理移民搬迁产生费用为由,让邢红兵给被告人辛某某两万元钱,后来给钱的具体情况不清楚。

邢家要村的地质灾害搬迁工作从2016年开始,给搬迁户开始发放银行卡在2017年4、5月。

3、2019年4月7日张红强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张红强与被告人辛某某是连襟关系,被告人辛某某在2016年前后因孩子上学先后借款27000元,与2017年6月一天一次性还清。

4、2019年4月11日邢元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邢元喜与邢红兵是叔伯弟兄,2017年5月的一天,邢红兵从邢元喜保管的搬迁款中拿走50000元现金,当时听说钱是给了被告人辛某某。

5、2019年4月18日辛五青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2016年辛五青在汾西县任国土局长期间,地环股负责人辛某某说过下乡用车加油,准备资料等开支大,自己垫资多,大概有2万元左右,当时王福龙副局长也说过此事,2016年12月辛五青上挂市国土局,此事在辛五青手中未予解决。

6、2019年5月6日在晋城监狱汾西县纪委监委对邢红兵询问笔录。证明:2017年9月被告人辛某某向邢红兵索要6000元一事中,邢红兵给的钱中有1000元是在邮政银行取的,另外5000元是邢红兵自己带来的现金,当天邢红兵和被告人辛某某一起到了广场附近的邮政储蓄所,邢红兵一个人进去银行取了1000元现金。

7、2019年5月20日在邢元喜家中,汾西县纪委监委对邢元喜的询问笔录。证明:邢红兵是邢元喜的堂弟,邢元喜在邢家要村内没有职务,没有参与给地质灾害移民搬迁户发放银行卡的工作,也没有暗示邢红兵收取搬迁户钱的事,但是帮邢红兵保管了邢红兵收取的钱。2017年5月的一天,邢红兵到邢元喜家中,从邢元喜保管的钱中拿了50000元,面额为四沓100元、两沓50元,说要拿给国土局工作人员辛某某的,拿钱时没有其他人在场。

8、2019年5月21日,汾西县纪委监委在晋城监狱对邢红兵的询问笔录。证明:2017年5月,被告人辛某某在其办公室内当面给邢红兵要五六万元钱,邢红兵表示等搬迁款拨下来后解决。后邢红兵到其堂兄邢元喜家中拿了50000元现金,面额为四沓100元、两沓50元,并告诉邢元喜钱是要拿给被告人辛某某的。然后在国土局对面邮政储蓄所西边,被告人辛某某的名爵两厢车内给了被告人辛某某45000元现金。

2017年9月,被告人辛某某打电话让邢红兵说要用6000元,后二人一起到了广场附近的邮政储蓄所,邢红兵一个人进去银行取了1000元现金,再加上身上带来的5000元,现金都给了被告人辛某某,共计6000元。

(三)书证

1、中共临汾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临纪案(2018)12号文件《关于移送反映汾西县国土局王福龙、辛某某有关问题线索的函》,附2017年12月7日邢红兵询问笔录2份。

2、临汾市国土资源局纪委检查组线索处置专题会议记录。

3、关于汾西县国土资源局王福龙等同志问题线索处置的方案。

4、关于拟对王福龙等同志问题线索初步核实的请示。

5、关于对王福龙等同志问题线索初步核实的方案。

6、2018年4月18日《关于对反映汾西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福龙、地环股负责人辛某某同志有关问题的初步核实情况的报告》。

7、2018年4月18日《临汾市国土资源局纪律检查组初核意见专题会议记录》。

8、中共山西省纪委驻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组《关于商请省纪委监委指定管辖的请示》

9、临汾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室《关于王福龙同志违纪问题的审查方案》

10、临汾市国土资源局纪律检查组立案决定书,临国土纪立(2018)7号。

11、临汾市国土资源局纪律检查组立案通知书,临国土纪通(2018)7号

12、临汾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室《关于对辛某某同志违纪问题的审查方案》

13、临汾市国土资源局纪律检查组立案决定书,临国土纪立(2018)8号。

证明:临汾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决定对辛某某同志涉嫌在汾西县邢家要村实施地质灾害移民搬迁过程中从邢红兵处涉嫌索贿51000元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14、临汾市国土资源局纪律检查组立案通知书,临国土纪通(2018)8号。

15、关于汾西县国土资源局辛某某同志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

16、汾西县国土资源局汾政国土(2013)9号《关于李高云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证明:辛某某任地环股负责人。

17、2018年8月9日辛某某同志违纪事实材料。

18、辛某某检查材料。

19、机要信封2份,收件人为临汾市纪委监委案管室。

20、汾西县自然资源局2019年4月10日出具辛某某个人基本情况一份。

21、关于辛某某违纪违法案的补正提纲

22、辛某某违纪违法案补正报告

23、邢红兵名下账号/卡号查询单(司法)。

24、邢红兵邮政银行绿卡通(尾号6716)交易明细。

证明:2017年9月28日,在邮政银行汾西县广场营业所自助银行通过ATM取款1000元。

25、关于审核辛某某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意见建议。

26、辛某某违纪违法案补正报告。

2017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辛某某利用负责邢家要

村地质灾害移民搬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分两次向原邢家要

村村委主任邢红兵索要钱款共计51000元。

四、被告人辛某某提交的书面证据。

1、2016年中共临汾市国土资源局党组颁发的先进个人荣誉证书、2018年被告人被评为2017年度全市国土资源工作标兵。

2、2013-2016被告人用于办公垫付的费用。

3、被告人用于办公购买的柜子等办公用品照片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辛某某刑事责任,但考虑被告人辛某某一贯表现较好,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案涉钱款,且系初犯等情节,应对被告人辛某某从轻处罚。同时考虑被告人辛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宜对被告人辛某某宣告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罚金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文龙

人民陪审员   柏林娥

人民陪审员   王晓伟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原红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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