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电话:15855187095
  • 全文
  • 标题
您现在的位置是:合肥刑事律师网>刑事知识>

(2019)冀0708刑初114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08-05 07:05:53 浏览量: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冀0708刑初114号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科刑诉(2019)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发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丁志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秦某某利用建设工程审批的职务便利,为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海鹏春天·永祥苑”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帮助,先后五次非法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王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25000万元。

2.2018年,被告人秦某某利用建设工程审批的职务便利,为河北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溪山美地·静园”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该项目相关负责人马某给予的价值500元购物卡一张和人民币1000元。

3.2017年底至2018年,被告人秦某某利用建设工程审批的职务便利,为河北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尊品·御景苑”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该项目相关负责人袁某给予的人民币7000元。

4.2018年底至2019年,被告人秦某某利用建设工程审批的职务便利,为中铁房地产集团张家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铁建万全国际城”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该项目相关负责人李某1、赵某1、杨某给予的价值6000元加油卡9张。

5.2019年6月,被告人秦某某利用建设工程审批的职务便利,为“中国铁建万全国际城”项目第三方审图人员赵某2在核算该项目面积、日照等技术参数上提供帮助,收受赵某2给予的人民币3000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主管工程审批的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42500元,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秦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无辩解。

被告人秦某某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秦某某犯受贿罪无异议,但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建议适用缓刑:1.秦某某在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认罪悔过、积极配合,认罪认罚;2.秦某某所实施受贿行为的危害性相对较轻;3.秦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4.已退返全部受贿款。

被告人秦某某及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秦某某在担任张家口市万全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股科员及张家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万全分局工程规划股副股长期间,利用负责核发全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职务之便,为相关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帮助、为相关项目第三方技术参数问题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及有价购物卡、加油卡等5起,受贿赃款共计人民币142500元。案发后,上述款项已全部退缴。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秦某某利用建设工程审批的职务便利,为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鹏春天·永祥苑”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帮助,先后五次非法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王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25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其2015年至2018年2月是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技术,另外处理老板交办的其他工作。其参与过海鹏春天·永祥园项目,主要是协助规划方面的技术上报与规划部门的技术沟通及办理规划许可证。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与万全区规划部门沟通技术过程中,其先后给万全区住建局规划股工作人员秦某某送过五次现金,共计人民币125000元。第一次是2017年7月份其去秦某某办公室给了他现金10000元;第二次是2017年7月下旬其去秦某某办公室给了他现金20000元;第三次是其去秦某某办公室给了他现金60000元,与其一起去的还有设计人员;第四次是2017年9月中秋节前其在万全步行街一个饭馆请李某2、秦某某吃饭后给了秦某某现金5000元;第五次是2017年11月,其去秦某某办公室给了他现金30000元。送的钱都是其从公司财务拿的,办完事再给公司打核销单,申请核销,经总经理签字后下帐。送钱的目的首先是防止秦某某卡他们,其次秦某某帮他们解决了日照技术问题,其三能加快办证进度。海鹏春天·永祥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2018年1月31日办下来的。

2.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其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任万全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股股长,秦某某是规划股的科员,其参与过海鹏春天·永祥园项目的规划工作,秦某某是主审人,秦某某2017年7、8月份因为该项目日照分析图存在问题向其汇报过工作。2017年中秋节前,其和秦某某、王某在步行街一起吃过饭。

3.证人唐某证言证实,其是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是其下属。2017年下半年,其把王某从总公司派到海鹏春天·永祥园项目部,全权委托他办理万全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从公司拿。公司的记帐凭证及王某核销申请单都属实,都是其本人签字同意报销的,都是王某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过程中从公司拿走的钱。办完事后,王某写一个核销申请单,经其签字同意后,财务下帐。

4.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2017年下半年,其丈夫秦某某陆续给了其几次现金,共计10万元,秦某某没说是啥钱,每次给其钱的时候嘱咐其把钱放好先别花。2018年2月14日其把10万元钱存到了其卡号为62×××40的建行卡上,后来用于家庭消费开支了。

5.证人丁某证言证实,其2006年1月至今任北京中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所长,2017年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他们公司设计海鹏春天·永祥园项目,同年7、8月份,其曾与王某一起去万全区住建局找秦某某沟通日照技术参数的问题。

6.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其2017年1月任万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党组书记。该局规划股的职能是全区规划的编制工作、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工程完成后的规划验收工作。海鹏春天·永祥园项目的主审是秦某某。

7.证人崔某、杜某、耿某、何某的证言与证人李某3的证言一致,相互印证。

8.被告人秦某某供述、亲笔供词及忏悔书证实,2013年年底至2018年3月,其在张家口市万全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股工作,任科员,2018年3月被划转到张家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万全分局工程规划股工作,任副股长,但其工资和人事关系仍然在万全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其在万全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股任科员期间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核发全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两证一书”,两证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书是选址意见书。2017年下半年开始,其负责给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鹏春天·永祥苑”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手续。该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于2017年下半年先后五次送给其现金共计125000元。第一次是2017年下半年王某去其办公室给了其10000元现金;第二次是过了半个月,王某又去其办公室给了其20000元现金;第三次是王某与设计人员到其办公室与其沟通日照参数技术问题时王某给了其60000元现金;第四次是2017年中秋节前,王某请其和李某2在步行街梅园根据地饭馆吃饭后给了其现金5000元;第五次是2017年11月王某在其办公室给了其现金30000元。王某给其钱的目的是让其尽快把证办下来,并帮他想办法解决办证中遇到的问题。收受的款项其陆续拿回家100000元,交给其妻张某1保管,2018年春节前,张某1将该100000元存入了建行卡,剩余25000元其日常开销花了。

9.书证记帐凭证(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销申请单、孙磊的情况说明证实,王某从该公司申请、核销过用于海鹏春天·永祥园项目的开发间接费用(交际应酬)。

10.书证张家口市万全区建设工程规划申请审批表(建设单位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公司)证实,秦某某为海鹏春天·永祥园项目规划经办人。

11.书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活期明细信息(帐户名称:张某1,卡号62×××40)及活期存款凭证证实2018年2月14日该帐户存入现金10万元。

12.书证《张家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系秦某某调整项目日照参数的参考依据。

(二)、被告人秦某某利用建设工程审批的职务便利,为河北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溪山美地·静园”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帮助,分别于2018年中秋节前、2019年春节前两次收受该项目负责人马某给予的价值500元购物卡一张和人民币1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马某证言证实,其于2019年5月任河北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管,在办理溪山美地·静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为了把规划许可证尽快办下来,不被设置障碍,2018年中秋节前其给过秦某某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商场的购物卡;2019年春节前其给过秦某某现金1000元。

2.被告人秦某某供述,其和马某是在办理“溪山美地·静园”规划手续时认识的,马某是替溪山美地·静园项目跑办规划许可证的,其是该项目办证的主审人员,马某2018年中秋节前给过其一张银座商城的购物卡,面值500元,2019年春节前给过其1000元现金。给钱的目的是想和其搞好关系,让其帮忙,尽快顺利把证办下来。

3.溪山美地·静园项目相关资料证实,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发放。

(三)、2017年年底至2018年年底,被告人秦某某利用建设工程审批的职务便利,为河北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尊品·御景苑”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该项目负责人袁某给予的人民币7000元(现金)。

1.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袁某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1月至今在河北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主要负责跑办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办理尊品·御景苑一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秦某某是办理该项目的工作人员,为了尽快办下证来且不被设置障碍,其一共给过秦某某三次钱。第一次是2017年年底,当时一期的证快办下来了,为了感谢秦某某,给了他现金3000元;第二次是2018年中秋节前给了他1000元;第三次是2018年年底正在办二期的证,给了他3000元。

2.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袁某是替尊品·御景苑项目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是该项目办证的主审。其一共收过袁某三次钱,共计7000元。第一次是2017年年底给了3000元,当时尊品·御景苑项目一期正在办证过程中;第二次是2018年中秋节前给了1000元;第三次是2018年年底给了3000元。送钱的目的是让其帮忙尽快把证顺利办下来。

3.书证尊品·御景苑西区项目相关资料证实,秦某某为该项目工程规划的经办人之一,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发放;尊品·御景苑东区项目申请审批表证实秦某某为该项目工程规划的经办人。

(四)、2018年底至2019年7月,被告人秦某某利用建设工程审批的职务便利,为中铁房地产集团张家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铁建万全国际城”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该项目相关人员李某1、赵某1、杨某给予的中石化加油卡9张,共计价值6000元。

1.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其任中铁房地产集团张家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前期部经理,主要负责替公司办理中国铁建万全国际城项目的前期手续,即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认识了秦某某。规划许可证还未开始办理时,其就和秦某某接触,让他帮忙看一下规划方案、征求一下他的意见并把把关。2018年年底,为了表示对前期工作的帮忙并希望秦某某以后在办证过程中给予关照,其和公司的赵某1去秦某某办公室给了他6张面值为5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共计3000元。

2.证人赵某1的证言与证人李某1的证言一致,相互印证。

3.证人杨某证言证实,其2015年至今任中铁房地产集团张家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部门负责人,主要负责跑办万全国际城项目的前期手续,即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办理万全国际城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认识的秦某某。2019年7月,万全国际城项目一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办下来了,其觉得给他们办证的秦某某工作挺辛苦,为了表示感谢,其从公司拿了三张面值为1000元的中石化的加油卡去找秦某某,因秦某某当时不在,其就把三张卡给了秦某某的同事温某,让他转交秦某某。

4.证人温某证言证实,其与秦某某系同事,2019年7月,中铁万全国际城的杨某到办公室找秦某某,秦某某当时没在,杨某就给了其三张面值1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共计3000元)让其转交秦某某,秦某某回来后,其就将卡给了秦某某。

5.被告人秦某某供述,2018年年底,其正在为中国铁建万全国际城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办证过程中认识了该项目负责人(李某1)、赵某3,他们给了其6张面值5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共计3000元,其以妻子张某1的名字办了张中石化的加油卡存进去了;2019年7月,中国铁建万全国际城项目的许可证办下来了,替公司跑办项目规划手续的杨某,托温某给了其3张面值1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共计3000元。送其卡的原因是为了感谢其帮他们看项目前期规划方案,也是为了让其帮忙尽快把证办下来。

6.书证中国铁建万全国际城项目初审方案图、工程规划申请审批表证实秦某某为该项目经办人,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发放。

7.书证张某1的卡号为10×××29的中石化加油卡明细查询证实,2019年6月2日该卡存入3000元。

(五)、2019年6月,被告人秦某某利用建设工程审批的职务便利,为“中国铁建万全国际城”项目第三方审图人员赵某2在核算该项目面积、日照等技术参数上提供帮助,收受赵某2给予的人民币3000元。

1.证人赵某2证言证实,其代表的是第三方审图公司,对建设方的项目图纸进行审核。2019年4月,其给中铁建万全国际城项目审图,审图过程中其对项目日照图有些吃不准,在和秦某某的接触过程中,其发现秦某某业务能力挺强,而且这个项目最终所有的资料都要汇总到秦某某那里,其就让秦某某帮忙看一下、把一下关,他说没问题其就放心了。秦某某帮其核算了日照分析图,为了表示感谢其就微信转帐转给秦某某3000元,秦某某收下了。

2.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赵某2是中国铁建万全国际城项目第三方审图人员,其是该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审人员,在审图过程中赵某2让其帮忙核算项目面积、日照等参数,其通过了就等于审图成功了,审图成功赵某2就可以挣中铁建的钱,为了表示感谢,赵某2以微信转帐的方式转给其3000元,其就收下了。

3.书证中国铁建万全国际城项目初审方案图、工程规划申请审批表证实秦某某为该项目经办人。

4.张家口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证明证实,赵某2挂靠该公司资质,审核中铁房地产集团张家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万全区的中国铁建万全国际城项目规划指标及施工图面积核算。

5.微信转帐账单详情证实,2019年6月5日赵某2微信转账给秦某某3000元,秦某某已收取。

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张家口市万全区监察委员会调取证据通知书、回执、清单及查询金融资产通知书等书证证实,万全区监察委员会向张家口市公安局市场街派出所调取了秦某某的户籍证明信;向张家口市万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了秦某某干部任免审批表;向张家口市万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取了2011年、2015年“三定方案”、秦某某在住建局的工作简历、规划股职能证明材料、《张家口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海鹏春天·永祥园项目相关资料、尊品·御景苑西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等相关资料、溪山美地·静园项目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资料;向张家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万全分局调取了中国铁建万全国际城项目申请审批表、核算报告、工程初审方案图等相关资料、尊品·御景苑东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向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调取了王某核销申请单及记帐凭证;向张家口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调取了中国铁建万全国际城项目面积核算合同、中国铁建万全国际城项目核算报告等材料;向秦某某调取了2019年6月5日赵某2微信转账3000元给秦某某的记录;向中国建设银行查询了张某1的存款信息;向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张家口石油分公司调取了张某1在该公司办理加油IC卡及流水记录。

2.书证秦某某干部任免审批表、秦某某同志工作简历、张家口市万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划股职能的情况说明、张家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万全分局证明证实,秦某某于2013年10月至2018年3月在张家口市万全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股工作,任科员,主要职责是负责核发全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两证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2018年3月在张家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万全分局工作,任副股长,主要从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工作。

3.退赃申请书、张家口市万全区监察委员会的情况说明、张家口市万全区监察委员会的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清单、中国银行河北省非税收入缴款交易单、涉案款物交接单证实,被告人秦某某已主动向张家口市万全区监察委员会退缴赃款142500元。

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秦某某接受调查前办案单位已掌握其受贿的犯罪事实,通知到案后,秦某某如实供述了办案单位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

5.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秦某某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6.张家口市万全区监察委员会监察决定书证实,秦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该委于2019年9月19日给予秦某某开除处分。

7.秦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证实,秦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2500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单位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且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全部退缴赃款,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及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秦某某的辩护人有关秦某某具有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根据秦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秦某某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秦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2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孟宪荣

审 判 员  郭 建

人民陪审员  武占荣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安志鑫

分享到:
上一篇:(2019)冀0523刑初2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最后一页

合肥刑事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5855187095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