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电话:15855187095
  • 全文
  • 标题
您现在的位置是:合肥刑事律师网>刑事知识>

(2021)黔0502刑初698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05-16 07:01:19 浏览量: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黔0502刑初698号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刑诉(202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宗星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及指定辩护人胡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被告人肖某加盟贵州飞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壹米滴答飞秒快运)在七星关区成立了毕节市壹米滴答运输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被害人刘某、王某1、张某国想加盟成立贵州飞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壹米滴答飞秒快运)以便在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成立分公司,即一个物流二级网点,刘某提议找肖某帮忙申请。2019年6月经刘某引荐,四人见面商量加盟事宜,肖某同意申请,但提出需交两万元作为加盟费,刘某、张某国等人将两万元支付给肖某后,双方签订合同,肖某承诺为三人申请在金海湖新区成立分公司的经营权,并让张某国等人先把物流仓库点、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物流的车辆等提前准备好。肖某在收取被害人两万元后,并未向贵州飞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交张某国等人的加盟申请,也未将保证金转交公司,而是携款外逃直至被抓获归案。

经查明,肖某加盟成立的毕节市壹米滴答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只是一个物流分站点,在向贵州飞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报备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后,可在七星关区设立物流二级网点,但无在金海湖设立物流分流二级网点的权限。

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如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等;2、户籍信息;3、信息资料;4、到案经过;5、情况说明;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7、张某国与肖某签订的合同、营业执照副本;8、上海壹米滴答快运有限公司网络加盟经营合同;9、金海湖区营业部经营范围;10、证人张某、罗某、王某2、谢某、曾某、何某等人的证言;11、被害人张某国、刘某、王某1的陈述;12、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及辩解;13、辨认笔录;14、收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肖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对肖某定罪量刑。

被告人肖某认可自己获得被害人的二万元,但认为是民事上的合同纠纷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指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肖某虽然辩解不构成犯罪,但是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认可为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被告人肖某加盟贵州飞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壹米滴答飞秒快运)后,在毕节市在七星关区成立了毕节市壹米滴答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金海湖新区响水乡村民被害人刘某的介绍下,肖某与被害人张某国、王某1相识,刘某、王某1、张某国想通过肖某的介绍加盟成立贵州飞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壹米滴答飞秒快运)以便在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成立分公司,即一个物流二级网点。刘某提议找肖某帮忙后,于2019年6月的一天经刘某引荐,四人见面商量加盟事宜,肖某同意申请,但提出需交两万元作为押金,刘某、张某国等人将两万元支付给肖某后,双方签订合同,肖某承诺为三人申请在金海湖新区成立分公司的经营权,并让张某国等人先把物流仓库点、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物流的车辆等提前准备好。肖某在收取被害人两万元后,并未向贵州飞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交张某国等人的加盟申请,也未将保证金转交公司,也没有将钱退还给张某国等人,而是携款外逃直至被抓获归案。

经查实,肖某加盟成立的毕节市壹米滴答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只是一个物流分站点,虽有权在其经营范围内设立物流二级网点,但二级网点的成立必须到贵州飞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报备申请和缴纳保证金后,可在七星关区设立物流二级网点,但无在金海湖设立物流分流二级网点的权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等;2、户籍信息;3、信息资料;4、到案经过;5、情况说明;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7、张某国与肖某签订的合同、营业执照副本;8、上海壹米滴答快运有限公司网络加盟经营合同;9、金海湖区营业部经营范围;10、证人张某、罗某、王某2、谢某、曾某、何某等人的证言;11、被害人张某国、刘某、王某1的陈述;12、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及辩解;13、辨认笔录;14、收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肖某认为是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经查,肖某与张某国签订合同以后,张某国支付给肖某担保性质的押金二万元,收到款项后,肖某并未给张某国等人申报备案,也未向贵州飞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交张某国等人的加盟申请,也未将保证金转交公司,也没有将钱退还给张某国等人,而是携款逃匿,直至被抓获归案。肖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对于其辩解,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后被害人支付其担保金二万元后,肖某逃匿,犯罪金额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肖某犯合同诈骗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虽辩解其只是民事纠纷行为,但不影响其认罪态度,可认为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所提上述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肖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肖某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肖某的刑期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2022年2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肖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张某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书军

人民陪审员  李兴菊

人民陪审员  成文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欣

分享到:
上一篇:(2021)赣0481刑初269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最后一页

合肥刑事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5855187095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