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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5刑初667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05-15 08:55:50 浏览量: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浙0205刑初667号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刑诉(202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倩颖、检察官助理林佳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何某系依阁全屋定制公司设计总监,其因参与网络赌博而负债。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何某在与被害人沈某、应某、余某、钟某签订全屋定制合同过程中,先后骗取四名被害人支付的预付款共计人民币146600元,并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后被告人何某关机并逃匿。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何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为此,公诉机关提交书证身份证明、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合同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沈某、应某、余某、钟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9日起至2023年5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责令被告人何某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晓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    颜芸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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