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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422刑初160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04-25 06:46:07 浏览量: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0)黔0422刑初160号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刑诉〔2020〕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新犯贪污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吴**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受理后,因新冠肺炎疫情,于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4月19日对审限进行扣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新及其辩护人夏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8年左右,北京宏基公司在普定县周边区域土地实施5000余亩的银杏树种植项目,该项目包含化处镇镇属集体林场范围,后因项目流产,该公司未按时支付项目涉及到农户的地租、种植管护费等有关费用。2000年,退耕还林政策在全县实施,为解决农户地租费、管护费等问题,普定县化处镇政府将名为“敬老院”的镇属集体林场面积873.586亩申报为退耕还林生态林项目,并虚列45户农户分解镇属林场面积的方式领取退耕还林补助款。2002年,支付农户地租费、管护费等费用结束,化处镇政府安排吴**新负责林业站工作,化处镇林业站和生态办按照上一年度镇属林场退耕还林补助清册,将原虚列的45户农户调整为40户,继续领取退耕还林补助款。2004年至2006年,化处镇政府安排党政办主任吴**新将镇属林场退耕还林补助款处理进入政府账户用于政府费用开支,随后吴**新将镇属林场以“福利院”名义办理集体存折领取退耕还林补助款,并将2004领取的退耕还林补助款214028.57元存入政府账户,2005年镇属林场退耕还林面积变为879.62亩,领取补助款215506.82元,该款也以同样方式存入政府账户。2007年,退耕还林补助实行“一折通”进行发放,同年4月23日,为解决化处镇镇属林场退耕还林面积879.62亩没有录入补贴网不方便兑现的问题,化处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将镇属林场这片土地面积转包给虚列农户,并沿用原所涉40户农户名单录入农补网办理“一折通”,后该40户农户“一折通”存折由吴**新负责保管。2007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吴**新利用担任原化处镇党政办主任、化处镇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多次使用其经手保管的化处镇镇属林场(名为“敬老院”、“福利院”)退耕还林所虚列的40户农户“一折通”存折进行取现和转款,提取存折上的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1031095元。其中,2008年2月2日,吴**新使用其经手保管的以上40户存折在化处信用社取款40笔,金额共计163110元,并以普定县常青绿色科技有限公司赞助款名义存入化处镇政府账户;2012年1月14日,使用以上40户存折在化处信用社取款380855元,于同日将上述款中的220000元以六枝工矿集团化处分公司赞助款名义存入化处镇政府账户,于同年1月16日将上述款中的130000元以朵贝重华有限公司赞助款名义存入化处镇政府账户,以上金额共计513110元存入化处镇政府账户用于政府费用开支。同时,被告人吴**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保管、经手化处镇镇属林场退耕还林40户农户存折的便利,在化处信用社、普定信用联社红旗分社、文明分社、顺时分社取款和转款共517985元,用于个人日常开销、赌博、归还个人贷款及购买彩票。事后,因40户农户“一折通”需重新办理,吴**新在继续保管新办理的39户存折后(农户周家琼未办理),为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将原来40户农户存折在办公室进行销毁,调离化处镇后将新39户存折移交化处镇党政办。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吴**新利用担任化处镇党政办主任的职务之便,于2007年12月27日使用其经手保管的化处镇镇属林场40户存折中的张汝国存折在化处信用社柜台现金取款1000元;同年12月29日使用其经手保管的化处镇镇属林场40户存折在化处信用社柜台现金取款共16380元,以上两次取款共计17380元全部用于其本人元旦、春节期间家庭日常开销。2011年12月29日,吴**新使用其经手保管的化处镇镇属林场40户存折中的张汝国存折在化处信用社柜台现金取款15000元,用于打麻将赌博。

2.被告人吴**新利用担任化处镇党政办主任的职务之便,于2012年1月14日使用其经手保管的上述40户存折在化处信用社柜台现金取款共380855元,随后以六枝工矿集团化处分公司和朵贝重华公司赞助费名义将上述款项分两次以220000元、130000元存入化处镇政府账户,余款30855元据为己有,用于打麻将赌博。

3.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吴**新利用担任化处镇党政办主任、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使用其经手保管上述40户存折在化处信用社、普定信用联社红旗分社、文明分社、顺时分社取款共185600元;并将以上存折在化处信用社转款共269150元到其个人信用社账户,以上取款和转款金额共计454750元全部用于打麻将斗牛赌博、归还个人贷款利息及购买彩票。

另查明,被告人吴**新在立案前,主动交代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上某、李某1、易某、冯某、刘某、李某2、梅某、郭某、胡某、吴某、杨某、李某3、侯某等人的证言,对吴**新用40本退耕还林补助款存折取现、转账金额及去向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朵贝村40户“一折通”名单、退耕还林补助清册、记账凭证、拨款凭证、结算收据、信用社送款薄、信用社回单、现金补助兑现凭证、退耕还林发放花名册、补助清册、现金补贴清册、资金分配表、退耕还林发放清册、县政府关于兑现2000年退耕还林兑现通知、退耕还林条例、县财政局、林业局文件、“一折通”兑付涉农补贴资金试点工作通知、借欠款情况报告、科目明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职文件、到案经过、情况报告、情况说明、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从其经手保管的农户存折中取现、转账的方式,侵吞公共财物51798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吴**新在立案前,已主动交代了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4年5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缴纳)。

二、向被告人吴**新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51798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丹

人民陪审员  胡应昌

人民陪审员  魏正永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侯贻典

书记员谌生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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