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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1222刑初117号林某某犯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04-13 06:38:29 浏览量: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黑1222刑初117号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兰检刑诉[202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兰西县榆林镇政府聘用其协助民政助理办理低保、救助等方面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徐某、王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二人确定为低保户,骗领低保资金44884.55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退缴44991.31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证明、个人简历、平时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扣留涉案财物登记表、

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徐某、许某、高某、杨某1、杨某2、张某、刘某、王某1的证言、低保折统计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取款凭条、低保折流水明细表、兰西县榆林镇林城村民委员会证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兰西县民政局关于请拨城乡低保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的报告、记账凭证、预算拨款凭证、兰西县最低保障经办服务中心证明、客户简易明细账查询单、兰西县财政局榆林镇财政所工资表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某于1989年11月至2021年4月被兰西县榆林镇人民政府聘用担任殡葬管理员工作,并协助民政助理负责低保、救助等工作。在工作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兰西县榆林镇村民徐某、王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利用徐某的身份证件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持有该存折,后将徐某、王某1二户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批手续,县低保局审批后,被告人林某某开始使用徐某的存折领取徐某、王某1二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自2012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支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共计44884.55元、利息106.76元,合计44991.31元。赃款被被告人林某某用于个人生活支出。被告人林某某于2021年4月2日主动到兰西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向兰西县监察委员会退缴违法所得44991.31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个人简历、平时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扣留涉案财物登记表、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徐某、许某、高某、杨某1、杨某2、张某、刘某、王某1的证言、低保折统计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取款凭条、低保折流水明细表、兰西县榆林镇林城村民委员会证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兰西县民政局关于请拨城乡低保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的报告、记账凭证、预算拨款凭证、兰西县最低保障经办服务中心证明、客户简易明细账查询单、兰西县财政局榆林镇财政所工资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作为国家机关聘用工作人员,在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贪污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林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经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林某某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44991.31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兰西县监察委员会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徐立辉

审判员  杨海涛

审判员  吕晓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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