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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藏05刑初6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04-11 06:44:17 浏览量: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藏05刑初6号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二刑诉(2021)Z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受贿罪,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某、检察员张某、石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胡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2007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山南地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地区交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山南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在项目承揽、车辆通行等方面为曾某、包文新等35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72.6828万元(含价值人民币39.2828万元的金条九根)。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地区交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曾某承揽山南市浪卡子县多却乡卡东至洞加村公路改建工程等项目、车辆通行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曾某给予的人民币1126万元。

2.2007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地区交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包文新承揽西藏山南地××县整治改建工程第A合同段劳务、山南市琼结县加麻乡特仁村至扎囊县沙布夏村公路工程等项目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包文新给予的人民币290.4万元。

3.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山南市琼结县拉玉乡莫果村至百那村改建工程、桑日县S507至思金拉措环湖公路等39个山南交通招标代理项目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西藏分公司负责人李远麒给予的人民币290万元。

4.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陈再军承揽山南市曲松县邱多江乡至宗须村公路改建工程施工(B标段)、西藏山南市××县工程等项目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陈再军给予的人民币240万元。

5.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宋文新承揽山南市错那县错库线至娃姆自然村公路项目、G219线至洛扎县拉郊乡公路整治工程等项目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宋文新给予的人民币200万元。

6.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西藏山南市××县工程、西藏山南市××县工程等9个山南交通项目的监理工作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该公司西藏分公司负责人夏启云给予的人民币130万元。

7.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承揽西藏山南市××县工程一阶段、山南市浪卡子县张达乡至帮龙村公路工程等9个山南交通招标代理项目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委托人杨青松给予的人民币120万元。

8.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龚攀伦承揽西藏山南市××县改建工程、山南市加查县崔久乡神湖湖底至××乡工程(五标段)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龚攀伦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20万元。

9.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黄维祥承揽山南市错那县浪坡乡曲拿村至卡达乡恰嘎村公路工程(一标段)、西藏山南市××县工程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黄维祥给予的人民币100万元和价值人民币16.325万元的金条五根。

10.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中标成为山南市县域农村公路项目代建招标(三标段)代建单位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山南片区负责人包勇给予的人民币100万元。

11.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地区交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武通路桥工程局第一工程加桑项目部资金拨付、资金出借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部项目经理何钦给予的人民币98万元。

12.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西安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成为山南市县域农村公路项目代建招标(一标段)代建单位提供帮助,先后五次收受该公司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孟庆利给予的人民币85万元。

13.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杨明清承揽山南市乃东区多颇章乡索朗村至堆巴公路工程二标段、山南市措美县雪热村冬季牧场公路工程施工一标段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杨明清给予的人民币60万元。

14.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钱均承揽山南市洛扎县色乡拉普温泉至空漳浦公路工程、山南市洛扎县仲定线交叉口至索杰曲米自然村公路工程施工二标段提供帮助,收受钱均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

15.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赵小义承揽西藏山南市××县工程一阶段、加查县洛林乡门卡村益琼桥、宗仲桥工程等项目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赵小义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

16.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四川安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设备销售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销售副总经理罗丽给予的人民币40万元。

17.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西藏正大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承揽山南市加查县桑东经拉宇至洛林公路整治工程、山南市乃东区S509至亚堆乡郭乃村公路整治工程等11个山南交通招标代理项目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刘小毅给予的人民币40万元。

18.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张治家承揽山南市措美县雪热村至洛扎县实贡祖村公路改建工程(2标段)部分劳务、山南市隆子县G219至其玛普村公路工程等项目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张治家给予的人民币32万元。

19.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地区交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在安全检查、竣工接养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天源分公司负责人吴成彬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

20.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张富友承揽山南市浪卡子县多却乡至洞加村公路、山南市乃东区索珠乡丁拉村至嘎章公路工程等11个山南交通招标代理项目提供帮助,收受张富友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

21.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巴珠承揽西藏山南市××县工程一阶段、山南市措美县雪热村冬季牧场公路工程施工二标段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巴珠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

22.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四川正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揽隆子县热荣乡扎塘村至温泉公路、隆子县列麦乡至西徒村放牧点公路等9个山南交通招标代理项目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西藏分公司负责人杨建给予的人民币27万元。

23.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刘国良承揽山南市浪卡子县卡热乡江热村至卡普村公路项目提供帮助,收受刘国良给予的价值人民币22.9578万元的金条四根。

24.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张知学承揽山南市琼结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第二标段)、山南市桑日县增期乡S507米东桥至米东村公路工程二标段提供帮助,收受张知学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25.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四川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中标成为山南市交通运输局2018-2025年农村公路项目设计招标(三标段)的设计单位、资金拨付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该院工程设计队队长梁桥给予的人民币16万元。

26.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西藏天怡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成为山南市县域农村公路项目代建招标(二标段)代建单位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该公司董事姜磊给予的人民币15万元。

27.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四川省公路工程咨询监理事务所承揽西藏山南市××区、昌珠镇、泽当镇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西藏曲松县东嘎公路至东嘎塘至朗真农村公路工程等7个山南交通监理项目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技术人员官小松给予的人民币12万元。

28.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地区交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承诺为成都国圣柔性防护网有限公司承揽项目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彬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29.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多吉坚参承揽山南市曲松县罗布沙镇公路整治工程施工项目提供帮助,收受多吉坚参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30.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游骏承揽山南市桑日县增期乡雪巴村至达古村公路工程施工B标段、山南市浪卡子县普玛江塘乡沙空村至查布村公路工程施工二标段提供帮助,收受游骏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31.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地区交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在西藏自治区S306线加查至桑日段公路新改建工程B合同段项目的工程计量拨款、项目沟通等方面提供帮助,向该项目经理刘家文索要人民币8万元。

32.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地区交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张继明承揽加查县至朗县公路改扩建工程工区房新建项目、山南市加查县洛林乡沃崔宗线K20+300至雪巴村公路工程提供帮助,收受张继明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33.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西藏天辰工程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在山南市交通项目上使用其公司的波纹管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有宏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

34.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曲松养护段工作提供支持、帮助,收受该养护段党支部书记白玛桑布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35.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西热洛珠承揽西藏山南市××村工程一阶段、西藏山南市××村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西热洛珠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36.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因市交通局巡察整改资金漏洞,要求张富友、李远麒、夏启云、杨青松、姜磊予以资金支持,先后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人民币13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4万元,后将其中8万元交给市交通局财务人员央金,用于填补该资金漏洞,剩余的人民币29万元李某某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金条;2.书证:户籍证明信、干部任免审批表、银行查询资料、工商登记资料、施工承包合同、中标通知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曾某、包文新、宋文新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二、贪污罪

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地区交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车辆维修发票、虚开接待费、虚报差旅费等手段,以他人或自己名义从加桑一期项目管理费中骗取资金共计人民币27.0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周春兰、杨小娟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1年4月9日被山南市监委工作人员从市交通局带至自治区监委留置中心,由山南市公安局执行留置措施。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全额退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山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表示知罪悔罪,坚决服从判决,积极改造。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量刑情节:1.李某某在被留置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罪行,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2.李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自己犯罪行为认识深刻,真诚悔罪,积极全额退赃,其不存在主动索贿或要挟行为,其受贿主要系事后企业主主动呈送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给予从轻处罚;3.李某某在以实际行动表达忏悔认罪伏法的同时,还积极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已被有关机关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结合李某某检举揭发的犯罪行为,依法应予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全部退赃情况等因素,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提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至20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至30万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至250万元的量刑建议。庭审中公诉机关以因案件起诉后山南市监察委员会提交新的证据,李某某检举他人,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为由,结合李某某贪污、受贿数额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归案后的供述、认罪悔罪情况,提出对李某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至20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万至220万元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事实

2007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地区交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在项目承揽、车辆通行等方面为曾某、包文新等35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72.6828万元,其中含价值人民币39.2828万元的金条九根(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地区交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曾某承揽山南市浪卡子县多却乡卡东至洞加村公路改建工程等项目、车辆通行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曾某给予的1126万元。

2.2007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地区交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包文新承揽西藏山南地××县整治改建工程第A合同段劳务、山南市琼结县加麻乡特仁村至扎囊县沙布夏村公路工程等项目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包文新给予的290.4万元。

3.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山南市琼结县拉玉乡莫果村至百那村改建工程、桑日县S507至思金拉措环湖公路等39个山南交通招标代理项目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西藏分公司负责人李远麒给予的290万元。

4.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陈再军承揽山南市曲松县邱多江乡至宗须村公路改建工程施工(B标段)、西藏山南市××县工程等项目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陈再军给予的240万元。

5.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宋文新承揽山南市错那县错库线至娃姆自然村公路项目、G219线至洛扎县拉郊乡公路整治工程等项目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宋文新给予的200万元。

6.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西藏山南市××县工程、西藏山南市××县工程等9个山南交通项目的监理工作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该公司西藏分公司负责人夏启云给予的130万元。

7.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承揽西藏山南市××县工程一阶段、山南市浪卡子县张达乡至帮龙村公路工程等9个山南交通招标代理项目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委托人杨青松给予的120万元。

8.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龚攀伦承揽西藏山南市××县改建工程、山南市加查县崔久乡神湖湖底至××乡工程(五标段)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龚攀伦给予的共计120万元。

9.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黄维祥承揽山南市错那县浪坡乡曲拿村至卡达乡恰嘎村公路工程(一标段)、西藏山南市××县工程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黄维祥给予的100万元和价值16.325万元的金条五根。

10.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中标成为山南市县域农村公路项目代建招标(三标段)代建单位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山南片区负责人包勇给予的100万元。

11.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地区交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武通路桥工程局第一工程加桑项目部资金拨付、资金出借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部项目经理何钦给予的98万元。

12.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西安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成为山南市县域农村公路项目代建招标(一标段)代建单位提供帮助,先后五次收受该公司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孟庆利给予的85万元。

13.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杨明清承揽山南市乃东区多颇章乡索朗村至堆巴公路工程二标段、山南市措美县雪热村冬季牧场公路工程施工一标段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杨明清给予的60万元。

14.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钱均承揽山南市洛扎县色乡拉普温泉至空漳浦公路工程、山南市洛扎县仲定线交叉口至索杰曲米自然村公路工程施工二标段提供帮助,收受钱均给予的50万元。

15.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赵小义承揽西藏山南市××县工程一阶段、加查县洛林乡门卡村益琼桥、宗仲桥工程等项目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赵小义给予的50万元。

16.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四川安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设备销售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销售副总经理罗丽给予的40万元。

17.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西藏正大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承揽山南市加查县桑东经拉宇至洛林公路整治工程、山南市乃东区S509至亚堆乡郭乃村公路整治工程等11个山南交通招标代理项目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刘小毅给予的40万元。

18.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张治家承揽山南市措美县雪热村至洛扎县实贡祖村公路改建工程(2标段)部分劳务、山南市隆子县G219至其玛普村公路工程等项目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张治家给予的32万元。

19.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地区交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在安全检查、竣工接养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天源分公司负责人吴成彬给予的30万元。

20.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张富友承揽山南市浪卡子县多却乡至洞加村公路、山南市乃东区索珠乡丁拉村至嘎章公路工程等11个山南交通招标代理项目提供帮助,收受张富友给予的30万元。

21.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巴珠承揽西藏山南市××县工程一阶段、山南市措美县雪热村冬季牧场公路工程施工二标段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巴珠给予的30万元。

22.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四川正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揽隆子县热荣乡扎塘村至温泉公路、隆子县列麦乡至西徒村放牧点公路等9个山南交通招标代理项目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西藏分公司负责人杨建给予的27万元。

23.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刘国良承揽山南市浪卡子县卡热乡江热村至卡普村公路项目提供帮助,收受刘国良给予的价值22.9578万元的金条四根。

24.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张知学承揽山南市琼结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第二标段)、山南市桑日县增期乡S507米东桥至米东村公路工程二标段提供帮助,收受张知学给予的20万元。

25.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四川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中标成为山南市交通运输局2018-2025年农村公路项目设计招标(三标段)的设计单位、资金拨付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该院工程设计队队长梁桥给予的16万元。

26.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西藏天怡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成为山南市县域农村公路项目代建招标(二标段)代建单位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该公司董事姜磊给予的15万元。

27.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四川省公路工程咨询监理事务所承揽西藏山南市××区、昌珠镇、泽当镇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西藏曲松县东嘎公路至东嘎塘至朗真农村公路工程等7个山南交通监理项目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技术人员官小松给予的12万元。

28.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地区交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承诺为成都国圣柔性防护网有限公司承揽项目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彬给予的10万元。

29.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多吉坚参承揽山南市曲松县罗布沙镇公路整治工程施工项目提供帮助,收受多吉坚参给予的10万元。

30.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游骏承揽山南市桑日县增期乡雪巴村至达古村公路工程施工B标段、山南市浪卡子县普玛江塘乡沙空村至查布村公路工程施工二标段提供帮助,收受游骏给予的10万元。

31.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地区交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及S306线加查至桑日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办主任的职务便利,为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在西藏自治区S306线加查至桑日段公路新改建工程B合同段项目的工程计量拨款、项目沟通等方面提供帮助,要求该公司加桑公路工程项目经理刘家文为加桑公路项目办资金支持8万元,在其办公室收受该款并占为己有。

32.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地区交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张继明承揽加查县至朗县公路改扩建工程工区房新建项目、山南市加查县洛林乡沃崔宗线K20+300至雪巴村公路工程提供帮助,收受张继明给予的5万元。

33.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西藏天辰工程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在山南市交通项目上使用其公司的波纹管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有宏给予的4万元。

34.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曲松养护段工作提供支持、帮助,收受该养护段党支部书记白玛桑布给予的3万元。

35.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西热洛珠承揽西藏山南市××村工程一阶段、西藏山南市××村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西热洛珠给予的3万元。

36.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因市交通局巡察整改资金漏洞,要求张富友、李远麒、夏启云、杨青松、姜磊予以资金支持,先后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13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4万元,后将其中8万元交给市交通局财务人员央金,用于填补该资金漏洞,剩余的29万元李某某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金条九根

2.书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开户许可证、项目施工委托书、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工程量清单、银行查询资料、工商登记资料、施工承包合同、中标通知书、工程付款签发单、营业执照复印件、陶国勇出具的情况说明、刘艳出具的情况说明、达瓦次仁出具的情况说明、编号为1-8号及11号李某某笔记本复印件和便签纸、包文新银行流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西藏荣富公司出具的证明、刘林出具的情况说明、严峻雄出具的情况说明、彭学松出具的情况说明、法人授权委托书、监理服务协议、监理服务费月报表、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区外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登记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重庆永鑫招标项目明细表、借用资质书证、黄维祥交代材料、代建委托管理合同、山南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明细表、西藏川峰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山南市交通局公路项目一览表、杨强身份证复印件、杨强交代材料、朱波身份证复印件、朱波交代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养护配套机械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山南市交通运输局出具的表格、招标代理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西藏山南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劳务合同、山南市措美县雪热村至洛扎县实贡祖村公路改建工程第二标段工程量清单表和工程付款签发单、张治家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刘小毅出具的情况说明、供货通知单、彭有宏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西藏天辰工程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山南市交通运输局山南市国省公路接管组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加查县至朗县公路改扩建工程工区房建设项目的情况说明、关于“加查县洛林乡沃崔宗线K20+300至雪巴村公路工程”的情况说明、张继明交代材料、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文件及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账凭证、西藏天路加桑项目民工工资表、西藏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山南市交通局公路项目一览表、杨强出具的情况说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四川省公路工程咨询监理事务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监理合同协议书、付款签发单7组、工程建设代建委托管理合同、代建工程项目统计表、山南市交通运输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四川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营业执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山南市交通运输局2019年村道公路安全生命工程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合同、西藏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山南市交通局公路项目一览表、山南市浪卡子县卡热乡江热村至卡普村公路工程项目工程支付月报表、四川正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招标项目明细表及情况说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企业信息查询、西藏夏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的自书材料及情况说明、达娃云丹的交待材料一份、工程质量责任合同书、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付款结算单、发票、吴成彬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曾某、张建明、索朗旺堆、扎西顿旦、包文新、聂峰林、岳海燕、孟庆利、陈再军、李国富、宋文新、龚攀伦、黄维祥、包勇、米玛、何钦、杨明清、钱均、朱波、赵小义、刘小毅、罗丽、单增、张治家、吴成彬、巴珠、达娃云丹、杨建、刘国良、张知学、梁桥、姜磊、官小松、房彬、多吉坚参、游骏、刘家文、张继明、彭有宏、白玛桑布、西热洛珠、张富友、张富琴、李远麒、夏启云、杨青松、周春兰、央金等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辩解和交代材料。

5.山南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山监搜(2021)4、5号搜查证、搜查笔录、山监扣通(2021)5号扣押物品通知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检验检查报告、委托鉴定书、委托检验协议书、检验检测报告、委托价格认定物品清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银行出具的黄金价格价目表等。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主要证明:(1)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地区交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通过向姜磊、孟庆利、扎西顿旦(山南市交通运输局项目管理中心主任)等人打招呼、授意方式,为请托人承揽并中标相关公路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前后多次非法收受请托人给予的财物共计3,472.6828万元;(2)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地区交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三家农村公路项目的代建单位时,授意市交通局规划建设科和农村公路科部门负责人,让西安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天怡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中标成为市交通局代建单位,并分别代建山南市县域农村公路项目代建招标一、二、三标段提供帮助,收受以上三家公司负责人给予的200万元;(3)为请托人谋取的具体利益,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数额和经过;(4)赃款赃物去向以及退赃的情况;(5)收受金条的数量、重量(G)、纯度(%)、黄金价格认定;(6)被告人李某某以交通局巡察整改因单位有7.9万元漏洞需要资金为由,要求张富友、李远麒、夏启云、杨青松、姜磊提供赞助,先后从五人处收受37万元现金,并将其中的8万元上缴单位财务,剩余的29万元据为己有。

(二)贪污事实

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某某担任地区交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利用其担任S306线加查至桑日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简称加桑一期项目)办负责人和项目法人代表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开车辆维修发票9.615万元、虚开接待费0.7万元、虚报差旅费1.3859万元、虚开购买办公用品和土特产发票15.3891万元后,以他人或自己名义从加桑一期项目管理费中套取资金共计27.09万元,并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S306线加查至桑日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办财务记账报销凭证、车辆维修清单、发票等书证。

2.证人周春兰、杨小娟、王小芹、坚增、杨格委、吴剑、郭维芳、次仁欧珠、米玛等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辩解和交代材料。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开车辆维修发票等方式,从加桑一期项目管理费中侵吞公共财产共计27.09万元,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主动向山南市监察委员会退缴全部赃款,其中由其亲属、朋友岳道传、岳海燕、李国富、张忠义、李岳明等退缴赃款共计2,962.1452万元。2021年8月11日,山南市监察委员会将该涉案款转入(山南市人民检察院54001063636059518518-0047)山南市财政局代管资金专户。2021年6月,山南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对李佳(李某某侄女)6217931872014362、622909433502139112、6214860282840913、6223450010024697688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涉案资金498.3448万元。李某某收受的九根金条已退缴并随案移送。李某某在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交代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的线索问题,已被山南市监察委员会查证属实。

本案综合证据有:

户籍资料证明信、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山南地区交通运输局党组关于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关于调整中共山南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及调研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政协山南市委员会及市人大常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山监立(2021)2号立案决定书、山监协留(2021)2号提请协助采取留置措施函、山监留(2021)2号留置决定书、山监留通(2021)2号留置通知书、岳道传、张忠义、李岳明等人退款申请资料、银行客户回单、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转账汇款凭证、银行业务凭证、山监冻(2021)1至4号山南市监察委员会冻结金融资产通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关于李某某到案经过的说明、举报信、无犯罪记录证明、山南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山监函(2021)18号《山南市监察委员会关于建议对李某某从宽处罚的函》、山监函(2021)23号《关于认定李某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函》、一届第106号《会议纪要》、山监立(2021)7号立案决定书、山监留(2021)3号留置决定书等书证。

以上综合证据证明:(1)被告人李某某的主体身份、职责、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李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贪污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3)被告人李某某在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除交代监察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外,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共计3265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无犯罪前科;(4)被告人李某某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的线索,经山南市监察委员会查实,涉案资金达1,550.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涉案人员已被立案调查、采取留置措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472.682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7.0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李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在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悔罪表现,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依法予以减轻、从轻、从宽、酌情从轻处罚。关于索贿情节认定问题,经查,结合证人刘家文、周春兰证言及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在西藏自治区S306线加查至桑日段公路新改建工程B合同段项目的工程计量拨款、项目沟通等方面提供帮助,要求该公司加桑公路工程项目经理刘家文为加桑公路项目办资金支持8万元。刘家文鉴于李某某的地区交通局副局长及S306线加查至桑日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办主任的身份和职权,因在工程项目上有求于李某某审批签字和出面协调,让项目部财务人员李冰从业务招待费中支取8万元,主动将钱送到李某某办公室,李某某收受该款并据为己有。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李某某具有要挟或者迫使刘家文给付财物的行为,故,该笔事实不宜认定为索贿。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在被留置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罪行,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其检举揭发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被有关机关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检举揭发行为,经山南市监察委员会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故,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识深刻,真诚悔罪,积极全额退赃,其不存在主动索贿或要挟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给予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李某某到案后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依法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为了惩治腐败犯罪,维护国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结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9日起至2032年4月8日止。罚金缴纳期限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缴清。)

二、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3433.4万元及金条九根、贪污违法所得27.09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卓 玛  央 宗

审 判 员     德吉梅朵

审 判 员     索朗央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萍

书 记 员       琼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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