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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藏05刑初1号李某某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01-20 06:46:22 浏览量:

​案  由    受贿   

案  号    (2021)藏05刑初1号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二刑诉[20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藏刑他11号指定管辖决定书,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刚、张兴歌,检察官助理蒋毅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倪立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疾控中心)常务副主任、主任、西藏自治区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为区二医院)党委书记、副院长、西藏自治区医院项目筹备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区医院筹备办)主任的便利,在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器械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0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6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区疾控中心常务副主任的便利条件,接受拉萨宏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王某某的请托,为王某某承揽区疾控中心改扩建工程项目提供帮助,2016年至2017年,先后收受该公司经理王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60万元。

二、2016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区疾控中心常务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广州昶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张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区疾控中心获取项目提供帮助,2016年至2017年,先后收受张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三、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区疾控中心主任和区医院筹备办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西藏辰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请托,多次为该公司安排招标代理业务,2018年至2019年,先后收受王某给予的人民币110万元。

四、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区医院筹备办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北京汉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某的请托,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汉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中标区医院建设EPC项目提供帮助,收受杨某给予的感谢费11万元和通过招标代理商王某以专家费名义转交的人民币40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1万元。

五、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区医院筹备办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区医院建设监理项目招标前,指派区医院建设项目筹备组聘用人喻博(另案处理)事先联系监理公司,喻博联系到中泰天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该公司顺利中标了区医院建设监理项目,喻博在2020年3月份时告知李某某其收受了该公司冷某某人民币200万元。

六、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区医院筹备办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西藏嘉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某请托承诺在之后的区医院设备采购上对该公司提供帮助,收受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

七、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区二医院党委书记、副院长的职务便利,为西藏弘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中标区二医院ICU设备采购第一期、第二期项目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经理黄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5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为了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以及现场搜查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全部退赃,可从轻处罚,诉请依法判处,并提出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至五十万元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喻博收受200万元事前并未与李某某共谋,事中李某某对中标单位也无任何职务上的照顾,直到2020年3月喻博才告知李某某这一情况,事后只是自己决定款项的分配。故此,指控事实达不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控李某某受贿200万元不能成立;2.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综上,被告人具有上述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依据现行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区疾控中心常务副主任、主任、区二医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区医院筹备办主任的便利,在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器械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0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李某某为拉萨宏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区疾控中心改扩建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经理王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60万元。

二、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李某某为广州昶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西藏自治区疾控中心获取项目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经理张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0万元。

三、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李某某为西藏辰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安排招标代理业务,先后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王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10万元。

四、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汉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中标西藏自治区医院建设EPC项目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公司负责人杨某给予的11万元和招标代理商王某给予的40万元,共计人民币51万元。

五、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为中泰天顺集团有限公司顺利中标西藏自治区医院建设监理项目提供便利,并通过喻博收受该公司冷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00万元。李某某对200万元进行了分配,喻博分得60万元,李某某分得140万元。之后李某某又将其中的120万元交给喻博管理。

六、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承诺西藏嘉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在之后的西藏自治区医院设备采购上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

七、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李某某为西藏弘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中标西藏自治区二医院ICU设备采购项目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经理黄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5万元。

另查明,2020年8月8日李某某委托其朋友向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有关领导主动投案;2020年11月6日前,自治区纪委监委收到李某某及家属退缴的涉案赃款326万元,从喻博处扣押涉案赃款18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意见、搜查笔录、到案经过、银行汇款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0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应予以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的指控收受20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在已有确定的招标代理公司的情况下,让外聘人员喻博私下去找做监理项目的公司,在主观上具有谋取利益的目的和故意;确定中泰天顺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后,喻博以领导安排为由与招标代理公司“打招呼”,并其顺利中标,在客观上利用了职务之便;事后喻博告知中泰天顺公司给予200万元时,明知是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仍然收受并分配,侵犯了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故,该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之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在量刑时依法减轻、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7年8月7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索朗全旦

审  判  员   德吉梅朵

审  判  员   索朗央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周  萍

书  记  员   索朗宗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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