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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23刑初6号马某某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01-20 06:42:14 浏览量:

​案  由    受贿   

案  号    (2020)黔23刑初6号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黔西南检职办刑诉[20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0年3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巍、夏玉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潘燕、尹纪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副经理、总经理以及国酒茅台(贵州仁怀)营销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陈某军、杜某杰等25人在茅台酒经营及签批零售茅台酒、增加茅台酒供应量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陈某军、杜某杰等25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622.411149万元、15万美元。分别是:

1.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副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孟某在茅台酒经营、签批零售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2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四次共收受孟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美元2万元。

2.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副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吴某1在茅台酒经营、签批零售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2年至2018年期间,十二次收受吴某1现金人民币120万元。

3.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副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张某1在茅台酒经营、签批零售茅台酒、换货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5年10月至2017年年底期间,三次收受张某1现金人民币25万元。

4.2016年2月至2018年8月期间,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陈某军在茅台酒经营、签批零售茅台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陈某军人民币314万元,另有1000万元马某某安排陈某军以陈某军名义购买基金,1000万元马某某安排陈某军代为保管。

5.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吴某2在茅台酒经营、恢复茅台酒经销权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6年2月、6月,两次收受吴某2现金人民币70万元。

6.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刘某1在茅台酒经营、签批零售茅台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6年9月至2017年期间,四次收受刘某1美元10万元。

7.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单某在茅台酒经营、签批零售茅台酒、年份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7年9月至2018年期间,三次收受单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

8.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刘某佛在茅台酒经营、签批零售茅台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三次收受刘某佛现金人民币30万元。

9.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刘某2在茅台酒经营、签批零售茅台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两次收受刘某2现金人民币20万元。

10.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麦某在茅台酒经营、签批零售茅台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6年初收受麦某现金人民币12万元。

11.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曾某荣在茅台酒经营、签批零售茅台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16年国庆节前后的一天,收受曾某荣现金人民币10万元。

12.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荣某在茅台酒经营及签批零售茅台酒、年份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7年4、5月,收受荣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

13.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董某在茅台酒经营、签批零售茅台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8年初,收受董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

14.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王某德、祁某在获取茅台酒经销权和茅台酒转计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6年年底收受王某德、祁某共同以帮马某某交茅台酒经销权保证金的方式所送现金人民币60万元;于2017年下半年收受王某德以帮助马某某小儿子购买机票的名义所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

15.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黄某3在茅台酒经营、增加茅台酒计划量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7年9月,收受黄某3现金人民币20万元。

16.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潘某祥在茅台酒经营、签批零售茅台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7年上半年、2019年初,两次收受潘某祥现金人民币20万元。

17.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罗某军在茅台酒经营、签批零售茅台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17年下半年,收受罗某军现金人民币5万元。

18.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王某信在茅台酒经营、签批零售茅台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7年4、5月,收受王某信现金人民币5万元。

19.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周某奎在茅台酒经营、签批零售茅台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7年初,收受周某奎美元3万元。

20.2017年7月至2018年期间,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杜某杰及其妻子蔡某在签批零售茅台酒方面谋取利益,杜某杰承诺给予人民币2730万元,后马某某安排杜某杰和蔡某代为保管。

21.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闫某楠在茅台酒经营、签批零售茅台酒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收受闫某楠中国银行卡一张,内有人民币342.073242万元。

22.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陈某2在茅台酒经营、签批茅台酒经销权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收受陈某2人民币639.337907万元。

23.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宋某起在茅台酒经营、签批零售茅台酒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18年1月、4月,两次收受宋某起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4.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柴某华在违约处罚、茅台酒经销权变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8年3月,收受柴某华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内有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出“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辩护人提出“马某某主动坦白绝大部分监察委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赃款,自愿认罪认罚;未从陈某军、杜某杰处实际取得的3730万元系犯罪未遂;建议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在50万元到200万元幅度内判处罚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副经理、总经理以及国酒茅台(贵州仁怀)营销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陈某军、杜某杰等25人在茅台酒经营及签批零售茅台酒、增加茅台酒供应量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陈某军、杜某杰等25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722.949249万元。分别是:

一、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副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孟某在茅台酒经营、签批零售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2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四次共收受孟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3.4566万元)。

1.公司资料、情况说明、合同书、申请书、销售调拨单、销售出库单:证实孟某在2016年至2018年间拥有茅台酒经销权,期间多次申请特批茅台酒,马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签字同意。

2.证人孟某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其经销茅台酒,马某某对茅台酒经销商有一定的管理权,其送钱给马某某,是想和马某某搞好关系,好在经销茅台酒过程中得到马某某的关照。其在2012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总的送马某某人民币30万元和2万美元。

3.证人罗某1的证言:证实其所在公司经理是孟某,该公司除执行合同计划量之外,还单独向茅台酒公司申请进购茅台酒,多次请马某某签字批酒。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二、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副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吴某1在茅台酒经营、签批零售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2年至2018年期间,十二次收受吴某1人民币共计120万元。

1.营业执照、公司情况说明、经销合同、申请单、国酒茅台营销有限公司销售调拨单、销售出库单、转账凭证、发票:证实安徽省友谊贸易有限公司多次申请特批茅台酒,马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均签字同意,为吴某1谋取利益的事实。

2.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经营茅台系列酒过程中,在2012年至2018年期间,我自己,以及我安排黄某1、黄某2,总共分十二次送给马某某120万元人民币。送钱是为了和马某某搞好关系,马某某给签批茅台酒。

3.证人黄某1证言:证实其在安徽省友谊贸易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根据老板吴某1的安排,分4次送给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的总经理马某某现金共计57万元。

4.证人黄某2证言:证实其在安徽省友谊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茅台酒销售工作过程中,在2012年至2018年期间,受老板吴某1安排6次送钱给马某某共计48万元。

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三、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副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张某1在茅台酒经营、签批零售茅台酒、换货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5年10月至2017年年底期间,三次收受张某1现金人民币25万元。

1.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经销合同、退货申请、报告、调拨单、出库单、收款凭证、大额来账凭证:证实张某1经营公司情况,公司与国酒茅台营销有限公司签订购酒合同,在退换货和申购茅台酒事宜上马某某签字同意。

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其经营茅台酒,为了和马某某搞好关系,分三次送给马某某共计人民币25万元。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四、2016年2月至2018年8月期间,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陈某军在茅台酒经营、签批零售茅台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陈某军人民币314万元,另有人民币1000万元马某某安排陈某军以陈某军名义购买基金,人民币1000万元马某某安排陈某军代为保管。

1.银行卡交易明细、营业执照、批条:证实李爱华、陈某军等人交易转款记录。陈某军以南京迪歌酒业有限公司、南京裕朗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申购茅台酒。

2.陈某军购买深圳市至尊量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号私募基金合同、深圳市至尊量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深圳市至尊量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购买付款业务回单、赎回基金业务回单:证实2018年7月,陈某军与深圳市至尊量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私募基金合同,认购了人民币3000万元深圳市至尊量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3号私募基金。2019年7月18日陈某军赎回了认购的基金余额人民币2746.2万元。

3.陈某军上交违纪违法款自书、汇款票据:证实2019年5月28日,陈某军自书通过马某某签批的茅台酒获利人民币4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代马某某保管,请求上交4000万元的违纪违法款,并于同日将4000万元的违纪违法款汇入了“中国共产党黔西南州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

4.售酒单价摘录表、签字批酒情况确认统计表:证实计算陈某军售酒明细和获利,陈某军签字确认。

5.陈某军的证言:证实其为感谢马某某签字批酒,总的送给马某某2314万元人民币。先分3次送给马某某现金64万元。2016年7月份的一天,其和马某某约定,由马某某签字批酒,其负责销售获利后平分利润。其从2016年7月份到2018年下半年,经马某某签字批酒,销售后获利4500多万元人民币,其参照一人一半的约定,送给马某某2250万元人民币,其中先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送给马某某250万元。2016年国庆之后不久,马某某说从银行打款不太好,以后经他签字批的酒,卖了之后该给他的钱先放在陈某军这里,由其代为保管,等他要用钱的时候再拿给他。马某某说了之后,其通过马某某签字批的酒,销售获利之后先由陈某军为马某某保管,其遇到马某某时会告诉马某某得了多少利润,应该给他的钱是多少。因为马某某次子马某鸣在深圳市至尊量化管理有限公司上班,主要从事基金销售业务。马某某介绍购买基金,其和王某德一起到深圳至尊量化管理有限公司考察后,通过电话和马某某说可以购买的,同时其和马某某提出,其和马某某共同出资2000万元购买基金,以其本人的名义出面购买,其中陈某军出资1000万元,马某某出资1000万元。针对马某某出资的钱,用经马某某签字批酒,其销售获利之后应该拿给马某某的钱来购买。其和马某某说了之后,马某某表示同意。于是其和马某某就购买了2000万元的基金。从2016年10月份到2018年7月份这段时间,其当时估算销售获利大约4000万元左右,该分给马某某的钱大约有2000万元左右。2018年年底,其和马某某说过,经马某某签字批的酒销售之后,该拿给马某某的钱还有1000万元,马某某表示知道了,要用钱的时候会和其说。

6.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曾替陈某军拟写及找马某某签批条,为马某某保管64万元现金的事实。

7.李某3的证言:证实其用母亲刘小素农行卡为马某某家管理茅台酒等相关财务,其记录陈某军转款情况与陈某军、李某1证言,马某某供述吻合。

8.刘某4的证言:证实2018年上半年马某某曾向陈某军等人推荐在其子公司购买基金一事。

9.王某德的证言:证实在马某某推荐下,2018年7月其出资1000万、陈某军出资2000万,以陈某军名义共同购买了基金产品。

10.马某鸣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陈某军、王某德在其与马某某推荐下,在其任职公司购买了共计3000万的理财产品。

11.苏某云、梅某友、敖某江、徐某峻、王某胜、王某、韦某金、胡某1、胡某2、母某飞、赵某1、李某3、祝某、雷某2、杨某3、赵某2的证言:证实协助陈某军办理从茅台公司提酒的事实。

1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其称总的收过茅台酒经销商陈某军送的人民币2314万元。其中现金人民币64万元,另外陈某军和其约定,由其签字批茅台零售酒给陈某军,陈某军销售获利后,其和陈某军平分利润。约定之后,经其签字批给陈某军的茅台零售酒,陈某军销售获利后总的送其人民币2250万元。陈某军两次转账到其前妻刘某4的亲姐账户上共计人民币250万元。2016年11月左右,其觉得陈某军拿现金,或通过银行打款等方式都不太好,为了规避调查,其和陈某军说,以后经其签字批的酒,销售获利之后该拿给其的钱先由陈某军为其保管,等其要用钱的时候再和陈某军说。其和陈某军说了之后,经其签字批给陈某军销售的酒,销售获利之后该拿给其的钱一直由陈某军为其保管。平时陈某军会和其说经其签字批酒,销售获得有多少,该给的钱是多少,其都会和陈某军说,让陈某军先为其保管好,其要用钱的时候拿就行。2018年5月份左右,其二儿子马某鸣在深圳市至尊量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班,主要是从事基金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为了帮助马某鸣提升工作业绩,2018年6、7月份的时,其介绍陈某军和王某德购买基金。陈某军和王某德一起到深圳至尊量化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考察。考察过后,陈某军买了人民币1000万元的基金,同时陈某军电话联系其同意后,拿其签字批酒给陈某军销售获利之后该给其的人民币1000万元,以陈某军的名义出资购买基金。2018年年底,陈某军告诉其共同的利润还有人民币2000多万元,该拿给其的钱有人民币1000万元。其叫陈某军先为其保管好,等其要用钱的时候会和陈某军说。

五、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吴某2在茅台酒经营、恢复茅台酒经销权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6年2月、6月,两次收受吴某2现金人民币70万元。

1.营业执照、合同、会议记录、关于恢复五家专卖店经销商合同的建议:证实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某2;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向某1,并证实向某曾用名向某1。马某某主持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经开会研究后,恢复了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茅台酒经营权的事实。

2.证人吴某2的证言: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是2008年成立的,其任公司法人,原始股东就是其和爱人向某,主要经营业务是饮料、酒水类的代理。公司2015年左右没有完成销售任务,所以于2016年初被茅台销售公司取消了经营权。2016年3月份,通过马某某的帮助,茅台酒销售公司恢复了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的茅台酒专卖店经营权。其曾分两次送给贵州茅台销售有限公司的经理马某某人民币70万元。目的是希望马某某能够关照其,帮其恢复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茅台酒经销权,并想和马某某搞好关系,希望他在今后的日常管理中不要为难。

3证人向某的证言:证实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完成2015年茅台酒销售任务,2016年年初被茅台酒销售公司取消了经营权。2016年3月,其丈夫吴某2在马某某的帮助下,茅台酒销售公司恢复了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茅台酒经营权的事实。

4.证人母某、张某2的证言:证实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销售茅台酒的计划被取消茅台酒经营权后,2016年3月,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马某某主持召开办公会,讨论恢复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等几家公司茅台酒经营权。会议决定恢复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茅台酒经营权。

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六、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刘某1在茅台酒经营、签批零售茅台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6年9月至2017年期间,四次收受刘某1美元10万元(折合人民币66.5822万元)。

1.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合同书、申请书、国酒茅台(贵州仁怀)营销有限公司销售票据、会计凭证、转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客商往来签款单、银行收款凭证、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销售出库单:证实刘某1公司资质及申购茅台酒的事实。

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至2017年期间,其为了和马某某搞好关系,在对经销商的管理中关照其,帮其签批零售酒,四次送给马某某美元10万元。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七、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单某在茅台酒经营、签批零售茅台酒、年份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7年9月至2018年期间,三次收受单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

1.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合同书、申请报告、国酒茅台(贵州仁怀)营销有限公司销售票据、会计凭证、转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客商往来签款单、销售出库单:证实单某向国酒茅台(贵州仁怀)营销有限公司申购茅台酒,得到马某某签批。

2.证人单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经营贵州茅台酒过程,于2017年9月至2018年期间,分三次送给马某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送钱的目的是希望他签批一些零售酒,也为了搞好关系。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八、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刘某佛在茅台酒经营、签批零售茅台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三次收受刘某佛现金人民币30万元。

1.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合同书、申请书、销售票据、会计凭证、转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客商往来签款单、银行收款凭证、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销售出库单:证实刘某佛经营和申购茅台酒并经马某某签批的情况。

2.刘某佛的证言:证实其主要经营茅台酒,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三次送给马某某现金30万元。目的是希望马某某批点零售酒,和他搞好关系。马某某为其批了一些零售酒,同时在业务管理过程中也没有为难其。

2.骆某东证言:证实贵州致优汇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负责经营管理人均为刘某佛。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九、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刘某2在茅台酒经营、签批零售茅台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两次收受刘某2现金人民币20万元。

1.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合同书、购酒申请、收款凭证、转账凭证、发票、销售出库单:证实刘某2经营和申购茅台酒的事实。

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其经营茅台酒,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分两次送给马某某共计20万元人民币现金。目的是搞好关系,得到马某某关照,为其签批零售酒。

3.证人刘某3、陈某1、吴某3的证言:证实刘某2实际负责经营公司的情况。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十、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麦某在茅台酒经营、签批零售茅台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6年初收受麦某现金人民币12万元。

1.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申请、销售调拨单、销售出库单:证实麦某向茅台酒销售公司申请特批茅台酒,马某某签字同意的事实。

2.证人麦某的证言:证实其经营茅台酒,于2016年初送给马某某现金人民币12万元。目的是搞好关系,获得关照,帮其签批一点零售酒。

3.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其丈夫麦某经营茅台酒的事实。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十一、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曾某荣在茅台酒经营、签批零售茅台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16年国庆节前后的一天,收受曾某荣现金人民币10万元。

1、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合同、申请、委托函、情况说明、相应的调拨单、发票、出库单:证实曾某荣经营和申购茅台酒,马某某签字批准的事实。

2、曾某荣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国庆前后的一天,送给马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因其作为茅台的经销商,在业务方面是受马某某管辖,送钱是希望搞好关系,希望马某某给其签批零售酒。

3.谢四红的证言:证实曾某荣经营管理公司的事实。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十二、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荣某在茅台酒经营及签批零售茅台酒、年份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7年4、5月,收受荣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

1.营业执照、合同、申请、委托函、情况说明、调拨单、收款凭证、转款凭条、发票、客商往来签款单、出库单:证实荣某经营和申购茅台酒的事实。

2.证人荣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4、5月份的一天,送给马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因为马某某是茅台销售公司的总经理,有权签批精品酒和年份酒,送钱给他是希望他签批精品酒和年份酒。马某某为其签批了一些精品酒和年份酒。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十三、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董某在茅台酒经营、签批零售茅台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8年初,收受董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

1.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合同、请示、调拨单、收款凭证、转账凭证、业务回单、发票、客商往来签款单、出库单:证实董某经营和申购茅台酒的事实。

2.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8年初,送给马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十四、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王某德、祁某在获取茅台酒经销权和茅台酒转计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6年年底收受王某德、祁某共同以帮马某某交茅台酒经销权保证金的方式所送现金人民币60万元;于2017年下半年收受王某德以帮助马某某小儿子购买机票的名义所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

1.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刷卡凭证:证实傅某豹替祁某代马某某交昆明吉樽商贸有限公司和重庆臻醇商贸有限公司的茅台酒保证金各人民币30万元的情况。

2.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申请、收款凭证及打款凭条:证实王某德经营茅台酒和申请茅台酒经营权,申购茅台酒,马某某签字同意的事实。

3.王某德的证言:证实其经过马某某审批获得奖励茅台酒经营权。其于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送给马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目的是感谢马某某对其经营茅台酒的帮助,和马某某维系好关系,方便以后找马某某签批与茅台酒销售有关的业务。2016年年年底其和祁某以帮马某某控制经营的昆明吉樽商贸有限公司和重庆臻醇商贸有限公司交保证金的方式共同送给马某某人民币60万元。

4.祁某的证言:证实其和王某德以交保证金的方式共同送给马某某人民币60万元,是其安排公司员工傅某豹办理的。目的是和马某某搞好关系,以便其在经营茅台酒过程中能够得到马某某帮助,也是为了感谢马某某之前帮助获得茅台酒经营权。

5.雷某1的证言:证实王某德是茅台酒经销商。2016年王某德将申请日期写提前来申请奖励茅台酒经营权,马某某和其签字同意,王某德于是获得了销售茅台酒奖励的茅台酒经销权。

6.傅某豹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的一天,其受祁某的安排,通过刷卡的方式给昆明吉樽商贸有限公司和重庆臻醇商贸有限公司共交了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

7.曹某龙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左右祁某以人民币400万元人民币转让茅台酒经销权。

8.胡某鸿的证言:证实王某德找马某某签字同意,王某德将酒泉明华贸易有限公司和兰州君祉贸易有限公司的茅台酒转到其他公司的情况。

9.马某昊的证言:证实其在马某某的安排下成立昆明吉樽商贸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茅台酒部分实际控制人是马某某,办理茅台酒经销权的相关手续以及缴纳保证金等事情都是马某某在安排。重庆元盈至善商贸有限公司是在马某某的安排下成立的,该公司的经销权的相关手续以及缴纳保证金等事情都是马某某获得的。

10.杨某的证言:证实其受王某德的委托,代表兰州君祉贸易有限公司和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签贵州茅台酒经销合同。

11.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前夫马某勇的叔叔马某某、叔娘刘某4用其身份证注册成立或变更其为法人的公司有深圳市中购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润乾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臻醇商贸有限公司、贵州艾德立商贸有限公司。其没有在上述公司出资,也没有参与经营管理这些公司。

12.李某芬的证言:证实2016年其女婿马某昊用其身份成立了长沙昊舜酒业有限公司。

1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十五、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黄某3在茅台酒经营、增加茅台酒计划量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7年9月,收受黄某3现金人民币20万元。

1.营业执照、章程、股权及情况说明、增量申请、合同书:证实黄某3名下的海口松旗酒业有限公司、海南松之光酒业有限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间拥有茅台酒经销权,期间,黄某3向茅台酒销售公司申请提出茅台酒增量申请,马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签字同意,为黄某3谋取利益。

2.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9月份送给马某某20万元,因为马某某对茅台酒的增量有决定权,其希望马某某同意茅台酒增量申请。2017年10月左右,马某某签字同意让海南松之光酒业有限公司、海口松旗酒业有限公司各增加了1.5吨的普通茅台酒计划,累计增量3吨。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十六、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潘某祥在茅台酒经营、签批零售茅台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7年上半年、2019年初,两次收受潘某祥现金人民币20万元。

1.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合同、调拨单、发票、出库单:证实潘某祥经营和申购茅台酒,马某某签字同意的事实。

2.潘某祥的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上半年、2019年初,两次送给马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的事实。目的是获得马某某关照,以及签批零售酒。

3.马某良的证言:证实潘某祥经营公司销售茅台酒的事实。

4.马某琴的证言:证实潘某祥经营公司销售茅台酒的事实。

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十七、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罗某军在茅台酒经营、签批零售茅台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17年下半年,收受罗某军现金人民币5万元。

1.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合同、批条及对应调拨单、发票和出库单等:证实罗某军经营茅台酒过程中,马某某为其签批的事实。

2.罗某军的证言:证实其2017年下半年送给马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目的是希望马某某能批零售酒给其,得到马某某的关照。马某某其提供的帮助是给其签批了一批零售酒,另外马某某对经销商的管理中,也没有为难其。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十八、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王某信在茅台酒经营、签批零售茅台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7年4、5月,收受王某信现金人民币5万元。

1.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合同、批条、销售出库单、银行收款凭证等材料:证实王某信经营茅台酒过程中,马某某为其签批的事实。

2.王某信的证言:证实王某信为了与马某某搞好关系,希望他在对经销商的管理上关照自己,并希望签批一些零售酒,于2017年4、5月的一天,在马某某到郑州办事时所住的酒店,向其行贿5万元人民币。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十九、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周某奎在茅台酒经营、签批零售茅台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7年初,收受周某奎美元3万元(折合人民币20.4993万元)。

1.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合同、批条、调拨单、发票及销售出库单等材料:证实周某奎经营茅台酒过程中,马某某为其签批的事实。

2.周某奎的证言:证实周某奎为了与马某某搞好关系,在对经销商的管理上不为难其,以及马某某为其北京泰来吉亨商贸有限公司和西藏酒盒子商贸有限公司批了一些零售酒,于2017年初的一天,在马某某的办公室,向其行贿美元3万元现金。

3.金某洁的证言:证实北京泰来吉亨公司的实际控制、经营管理人是周某奎。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二十、2017年7月至2018年期间,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杜某杰及其妻子蔡某在签批零售茅台酒方面谋取利益,杜某杰承诺给予人民币2730万元,后马某某安排杜某杰和蔡某代为保管。

1.牟某强账户相关资料、借条:证实牟某强从杜某杰处曾获转款4700万元,另从蔡某处获1000万元。

2.批条、营业执照、银行交易流水、批条销售利润统计台账、明细统计:证实杜某杰、蔡某经营茅台酒及账户转账情况,经核算销售利润共人民币5467.0188万元。

3.杜某杰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份的一天,其和马某某约定,请马某某签些批条销售,赚得的利润其和马某某对半分,马某某当时就表示同意了。8月份左右,因为我长期在外地,都是妻子蔡某去找马某某签字。从2017年7月份起,其和蔡某每月都会拿十多张批条去给马某某签,马某某签回来的批条,都是交给驾驶员刘某洪去处理相关业务和销售。直至2018年年初,茅台酒销售公司逐步限制了零售批条的签批,1月份以后,马某某就基本没有签批条了。马某某停止签批条后,妻子蔡某告诉其,从2017年7月份至2018年1月期间,其和蔡某经马某某签批批条经营销售获利总计有人民币5460万元,按照事先50%给马某某的承诺,要拿出人民币2730万元给马某某。2018年下半年,其把要给马某某人民币2730万的情况告诉马某某和他前妻刘某4,并提出要把钱给他们,其听蔡某说她也和刘某4说过。但每次马某某和刘某4都说不急用钱,先放在其这里保管,等需要用钱的时候再告诉其,所以至今这笔钱一直在其这里保管着,还没有给马某某或刘某4。如果马某某要钱,其随时有能力拿出钱来给他。2018年,其准备和牟某强合伙做房开,就从这些利润中转了人民币4700万给牟某强,另外蔡某也转了人民币1000万借给牟某强。

4.蔡某的证言:与杜某杰的证言一致。

5.刘某4的证言:证实杜某杰和蔡某是两夫妻,是茅台酒经销商。2017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蔡某说她们家想整点茅台零售酒批条给马叔叔(指马某某)帮忙签批后拿出来卖,找点零花钱来用,就当是两家合伙做生意,销售后分50%的利润给其家。其思考了几分钟过后,就回答蔡某说可以的。当天晚上其回家后就和马某某说以后杜某杰、蔡某夫妇拿零售酒批条来找他签字,他要多关照一下,销售所得可以分到一半。马某某听后回答说他晓得了。2017年7月份左右至2018年1月份,杜某杰、蔡某夫妇陆续拿了很多零售酒批条给马某某签批,然后提酒出来销售。2018年底,蔡某来跟其对账,说通过马某某签批零售酒批条这种方式操作的零售酒销售纯利润大概是人民币5460万元人民币左右,按照约定应该分给其家人民币2730万元左右。杜某杰、蔡某夫妇应该是找马某某协商过这个事情的,其跟马某某提这个事情的时候他并不意外。蔡某在2018年期间跟其提过几次要将这笔人民币2730万元付给其和马某某,但是当时其家不急用这笔钱,所以就回答蔡某让她先帮忙保管在她们那里,到要用的时候其再找她们要,蔡某回答说可以,又跟其说想用钱的时候找她拿,其回答说好的。因为其家一直都没有急需用钱的地方,所以一直没有要求蔡某拿出来用过。蔡某帮其保管的这人民币2730万元,虽然保管在蔡某处,但是其具有支配权。

6.刘某洪、罗某九、刘某菊、舒某江、蔡某勇、蔡某1、王某等证言:均证实帮助杜某杰购销茅台酒的事实。

7.周某林、李某强、尤某、肖某江的证言:均证实从刘某洪处购买茅台酒或提货单的事实。

8.牟某强的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12月给蔡某借过人民币1000万元,2018年11月29日,杜某杰分四次给其转款人民币4700万元。

9.王某德的证言:证实其和杜某杰、蔡某之间没有大额的资金往来。

10.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供述2018年下半年,按照事先的约定,杜某杰告诉其,批条销售利润有人民币2700多万元是给其的,并提出要把钱给其,其说不急用钱,有多少都放在他那里保管。因为其作为茅台酒销售公司总经理,其知道和杜某杰这人民币2700多万元往来是违纪违法的,如果其或亲属的账上突然收入这么大金额的钱,担心一旦有人调查不安全,现金其又不好存放,所以觉得放在他们那里是最安全的。加上当时家里面确实没有什么大的开支,暂时不需要用钱,杜某杰他们生意上也需要用钱,所以其就告诉杜某杰,有多少钱都放在他们那里保管着。

二十一、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闫某楠在茅台酒经营、签批零售茅台酒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收受闫某楠中国银行卡一张,内有人民币342.073242万元。

1.中国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闫某楠从2017年4月到2018年4月分29次往该卡合计转了人民币362.5698万元,加上开户的人民币10元,合计人民币362.5708万元。

2.证明、销售单、签购单、销售明细:证实马某某用闫某楠赠送的银行卡消费的情况。

3.营业执照、销售调拨单、发票、出库单等:证实闫某楠经营和申购茅台酒的事实。

4.闫某楠的证言:证实其经营茅台酒。为感谢马某某给其签批零售酒,2017年,其赠送一张银行卡给马某某。至2018年4月左右,其陆续多次往该卡存入人民币362.5698万元,加上其父亲开户的人民币10元。2017年8月左右,其到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找马某某办事过程中,马某某把银行卡交给其,并让其帮他保管,于是其收下并帮马某某保管。保管期间其消费过两笔,分别是人民币7794元和197181.58元。2017年12月左右,其想还是把卡拿给马某某自己保管,于是把卡交给了马某某。

5.闫某军的证言:证实其女其妻子张某育是河南茅二代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张某育在郑州嘉豪酒业有限公司也占得有股份,这两个公司都经营得有茅台酒。在2017年4月份的时候,其女儿闫某楠让其以其名义办一张银行卡给她,后来其知道闫某楠把这张银行卡送给了马某某。

6.张某育的证言:证实其经营茅台酒,其女闫某楠参加管理。

7.石某华的证言:证实经营公司的情况。

8.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的一天,马某某递给其一张中国银行的借记卡,让把钱刷出来。之后其就安排该公司的陈某4在POS机上刷出来人民币300多万元后,又安排陈某4将钱转到陈某4自己的银行卡上,钱刷出来后,马某某一直没有来取,直到2019年8月,马某某委托其代他上缴给黔西南州监察委员会。这张卡的户名为闫某军。

9.陈某4的证言:证实其按照陈某2的安排从一张中国银行借记卡上刷卡套现出来,大约有人民币300万元。

10.廖某的证言:证实其遵义长征村镇银行借记卡是交给贵州省昌顺融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老板陈某2使用。

1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二十二、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陈某2在茅台酒经营、签批茅台酒经销权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收受陈某2财物折合人民币639.337907万元。

1.海南陵水阿罗哈清水湾小区B9-2810交款清单、收据、刷卡小票、物业费收据、增值税发票、陵水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陵水县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交接书、委托书、收款回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借款偿还协议》:证实该房屋于2018年2月25日交款人民币12532.6元,购房屋交费人民币4199897元。

2.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马某某购买埃尔法汽车的相关资料:证实2017年5月17日,马某某购车款为人民币71.6万元,其他费用人民币31.8万元,总价为人民币107.9万元。2017年5月12日曹某的工商银行卡转款人民币30.3万给广州长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7年5月17日王晶莹转款人民币31.25万给潘某,潘某从8999卡转款人民币31.25万给曹某。该车购置税为人民币650427.35元。

3.长沙昊舜酒业有限公司缴纳保证金财务资料:证实茅台酒销售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收长沙昊舜酒业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

4.营业执照、团购申请、奖励申请、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销售说明、发票、提货明细、缴纳保证金资料、合同执行情况及经销合同:证实陈某2通过多个公司与茅台酒销售公司签订经销合同,申请购酒,马某某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

5.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其从2016年12月经营茅台酒。在从事茅台酒经营过程中,马某某帮其违规获得茅台酒经营权。其分2次共送给马某某人民币70万元及开户费人民币50元;办了一张存有7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送给马某某;送给马某某一套位于海南省陵水县的房产,房价人民币4199897元和其余收费人民币19428.55元;通过帮马某某缴纳长沙昊舜酒业有限公司茅台酒经营权保证金的方式送给马某某人民币30万元;通过为马某某支付购买丰田埃尔法商务车加价款及其他购车费用的方式送给马某某人民币335246.52元;通过为马某某装修香榭花都房产装修费用的方式送给马某某人民币138807元。

6.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茅台酒经销商陈某2送了位于海南陵水县房屋给马某某,因为担心马某某被组织调查,经与马某某商量,由李某1给陈某2出具一个虚假的借款偿还协议,陈某2将海南的房屋自行处置的事实。

7.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在陈某2的安排下,在海南陵水县阿罗哈清水湾购买一套房屋,以及用杨某2名字落户的事实。

8.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在马某某的安排下,将自己妻子杨某2的身份证和委托函交给陈某2后,马某某以杨某2的名字在海南陵水县购买一套房屋。还证实2018年7月,马某某安排李某1与陈某2签订虚假的借款偿还协议的事实。

9.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在刘某4的安排下,将自己的身份证和委托函交给陈某2后,刘某4以杨某2的名字在海南陵水县购买一套房屋。还证实2018年7月,刘某4安排李某1与陈某2签订虚假的《借款偿还协议》的事实。

10.证人刘某5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在陈某2安排下,由陈某2出资,帮陈某2购买海南陵水县的事实。按照陈某2的安排,帮长沙昊舜酒业有限公司交了人民币30万保证金。

1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将自己的一张建行卡交给刘某5使用。

12.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实在其丈夫陈某2的安排下,于2018年7月在家签了一个《借款偿还协议》,但没有借款给借款方杨某2的事实。

13.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在陈某2的安排下,以自己的名字到中国银行开了一张借记卡交给陈某2使用。之后,在陈某2的安排下,分两次共存入人民币70万元到卡里。2019年年初,卡里的钱被消费完后,陈某3将卡注销的事实。

14.证人聂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年底,陈某2请其到香榭小区帮忙马某某家更换门窗、护栏,138807元的装修费是陈某2安排人支付的事实。

15.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年底,请聂某到香榭小区帮忙马某某家更换门窗,支付107428元的事实。

16.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实2017年年底,请聂某到香榭小区帮忙马某某家更换护栏,支付31379元的事实。

17.证人陈某5的证言:证实2017年以20万元的价格从陈某6处购买马某某的帕萨特。

18.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销售给陈某2的埃尔法商务车的价格及陈某2支付车款情况。

19.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马某某通过陈某2向贵州迈凯伦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埃尔法商务车。该车的车价是人民币76.1万元,加价款是人民币31.8万元,还有人民币1.7万元的保险费,总共是人民币109.63万元。陈某2除了有人民币54万元是通过刷马某某的银行卡外,其余的钱都是陈某2以现金方式支付的。

20.证人李某2、曹某、潘某、刘某6、王某3的证言:证实销售给马某某的埃尔法商务车的价格情况。

21.证人雷某1的证言:证实马某某与雷某1违规帮助陈某2多获得茅台酒奖励经营权的事实。另证实陈某2经营公司的情况。

22.证人陈某6的证言:证实2017年年中,在陈某2的安排下,帮马某某卖过一辆大众帕萨特轿车,是以人民币20万元价格卖给陈某5。另证实陈某2经营公司的情况。

23.证人唐某、龚某等证言:证实陈某2经营公司的情况。

2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二十三、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宋某起在茅台酒经营、签批零售茅台酒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18年1月、4月,两次收受宋某起现金人民币10万元。

1.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合同、批条及对应调拨单、发票和出库单等材料:证实宋某起经营和申购茅台酒,马某某为其签批。

2.宋某起的证言:证实其在经营茅台酒过程中,分2次送给马某某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现金。目的是为了与马某某搞好关系,让其在对经销商的管理中关照一下自己,以及希望马某某能给其批点零售酒。

3.郑某君的证言:证实宋某起经营茅台酒情况。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二十四、马某某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柴某华在违约处罚、茅台酒经销权变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8年3月,收受柴某华一张银行卡,内有人民币100万元。

1.公司注册资料、情况说明、客户信息登记表、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经销商申请(变更、注销)登记表等相关资料、陈年茅台酒经销合同书:证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处罚决定与新疆剑南酒业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关系,同年8月19日马某某签发恢复合同关系的请示,同月23日,该公司变更单位名称为乌鲁木齐市聚亨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与茅台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陈年茅台酒经销合同及专卖店合同。

2.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曹某伟于2018年3月23日向其女儿名下银行卡转账人民币100万元,以及该银行卡消费支出情况。

3.柴某华的证言:证实其经营新疆剑南酒业有限公司,经营茅台酒。2017年4月份的时候,茅台股份有限公司对其公司高出指导价格卖酒的问题,取消了其公司的茅台酒经营权,其和丈夫曹某伟反复找马某某及相关领导申诉、反映。同年10月,茅台销售公司同意恢复其公司的经营权。其送钱给马某某是为了表示感谢,希望以后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马某某不为难公司,有事有求于他时他能帮助。2018年3月的一天,其用女儿的名义在农业银行新疆网点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的卡并存入人民币100万元送给马某某。

4.曹某伟的证言:与柴某华的证言一致。

5.雷某1的证言:证实因新疆剑南酒业有限公司在乌鲁木齐以超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指导价销售茅台酒,被取消了茅台酒经营权。后公司将取消经营权的决定改变为扣除该公司2017年茅台酒年计划量40%和20%履约保证金。因恢复经营权对茅台销售公司的权威有影响,因此要求新疆剑南酒业有限公司变更经营权。2017年10月,其按照马某某的吩咐,在新疆剑南酒业有限公司茅台酒经营权变更到乌鲁木齐聚亨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上签字同意。

6.曹某霞的证言:证实曹某伟用其身份证注册新疆剑南酒业有限公司并经营的情况。

7.曹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弟曹某伟于2017年5月用其身份证注册乌鲁木齐聚亨贸易有限公司并经营的情况。

8.陈某军的证言:证实2018年3月,马某某给其一张内有人民币100万人民币的银行卡,让其把卡的钱用了之后,将卡上存钱的数额转到谭某的卡上。后其按照马某某的吩咐,使用并转了人民币999990元在谭某的银行卡。

9.谭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的借记卡是交给表弟马某勇的。

10.马某勇的证言:证实因其叔叔马某某需要用卡,其用自己的身份证以及请其表妹邱某、表哥谭某用他们的身份证办银行卡,拿给马某某使用。

1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综合证据

1.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2019年4月17日,贵州省纪委监察委指定黔西南州监察委员会管辖本案,黔西南州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5月7日立案调查,5月8日马某某被留置。

2.户籍证明:证实马某某的出生日期等身份情况。

3.任职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组织部复函、履历情况说明:证实1987年7月7日,马某某从贵州第二轻工业学校毕业后分配到茅台酒厂800吨改扩建指挥部工作,在茅台酒厂扩建800吨财务科担任会计,1989年10月至1995年在茅台酒厂财务处担任出纳员。1995年1月10日,马某某任贵州茅台酒厂财务处基建财务科副科长;1999年3月8日,马某某任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规划建设部财务预决算科副科长;2000年4月13日,马某某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发展规划建设部财务预决算科科长;2002年4月14日,马某某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发展规划建设部副主任兼财务预决算科科长、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发展规划建设处副主任兼财务预决算科科长;2005年5月10日,马某某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发展规划建设部副主任、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发展规划建设处副主任;2007年5月18日,马某某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发展规划建设部主任、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发展规划建设处处长;2010年7月1日,马某某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党支部委员、书记、副经理;2010年7月9日,马某某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兼副经理;2012年3月31日,马某某被中共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任命为销售公司党支部委员、书记;2012年4月10日,马某某兼任国酒茅台(贵州仁怀)营销有限公司副经理;2012年11月20日,马某某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兼副经理;2013年10月马某某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14年3月20日,马某某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经理;2015年12月23日,马某某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委员会委员,副书记;2015年12月23日,马某某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年12月29日,马某某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6年6月,马某某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兼总经理;2017年12月20日,马某某被任国酒茅台(贵州仁怀)营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7年9月,马某某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销售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国酒茅台(贵州仁怀)营销有限公司总经理。

4.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证实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月24日,类型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5.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证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由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起成立,并由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性质系由国有企业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6.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相关资料”、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部门职责、岗位职责规定:证实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由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控股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占股95%)共同出资组建,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级部门,主要管理服务专卖店、经销商和特约经销商,年度接受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牵头组织的内审和外审。公司总经理有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的行政、业务、财物等经营管理工作、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贷款、借款、投资、合作经营、担保等各类交易合同、调整和撤销公司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等权力。副总经理的主要职责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不在时,经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职权;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负责综合评价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各类经营管理事项,并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决策;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内、外部协调。公司渠道管理部也由副总经理分管,对经销商、专卖店、自营公司的管理,包括对经销商的业务检查、分级评定管理、审核办理经销商的注销和专卖店撤除相关业务、协助经销商解决咨询、信息沟通和业务办理事宜等又是渠道管理部的主要业务。

7.国酒茅台(贵州仁怀)营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情况说明、仁怀国酒茅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工作职责规定:证实贵州茅台(贵州仁怀)营销有限公司为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隶属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产品销售和市场管理。

8.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协助书:证实马某某名下的丰田牌汉埃尔法商务车经黔西南州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格为991900元。

9.扣押决定书、清单:证实2019年9月23日从马某某处扣押丰田埃尔法一辆、车钥匙两把、机动车登记书1本、机动车行驶证1本、机动车完税证明1本、机动车发票3张。

10.收据、扣押决定书、贵州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证实马某某涉案受贿财物均已上缴。

11.到案情况说明:证实马某某在留置期间,除交代黔西南州监察委员会已掌握的收受单某30万元人民币的线索外,还主动交代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在调查过程中马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马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受贿事实,主动交代绝大部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其积极退缴赃款,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马某某主动坦白绝大部分监察委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赃款,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未从陈某军、杜某杰处实际取得的3730万元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陈某军、杜某杰分别与马某某约定,由马某某签批茅台酒给二人,二人获利后与马某某平分利润,后二人亦实际获利,并按照约定要分利润给马某某,马某某担心经手资金数额过大被查出问题,故明确提出由二人代为保管,此时双方已对行受贿款项的支配形成合意,与行贿人将贿赂款给马某某后,马某某又转交行贿人代为保管并无本质区别,已达成犯罪既遂状态,故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马某某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辩护人所提量刑建议偏轻,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8日至2032年11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马某某受贿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赃款赃物详见清单)。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陈昌泽

审判员 蒋文禄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 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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